近日,江苏省消保委表示,直播购物纠纷往往维权难。一些主播在视频中夸大宣传,很多消费者不能及时保存截图或回放直播视频,会造成一定的维权困难。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互联网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此类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1.根据曝光稿,网络交易经营者通过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方式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应当显著展示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经营主体和售后服务情况,或者进行链接跳转提示。网络直播服务商应当对利用网络直播进行的网上交易活动提供审核功能。此外,江苏省消保委还提醒消费者在参与直播购物时要多加注意,保管好相关交易凭证。据悉,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部主任表示,目前很多主播带的商品都是《看板不对劲》,直播间主播介绍的商品与消费者收到的商品不符。然而,很多消费者没有及时保存截图。
2.而且,很多视频都是实时的,消费者在销售时找不到播放量,维权或退货都比较困难。此外,新规还明确禁止“计费”、“删除差评”、“补股票”等行为。曝光稿提出,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刷单、删除差评,不得利用虚假价签欺骗、诱导消费者交易,不得使用虚假广告,不得存在虚构现点、虚假预订、虚假抓拍等虚假营销行为。曝光稿第十四条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广告等商业信息。
3.在消费者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应当为消费者提供一种重要的、自由的、简单的拒收方式。消费者拒绝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发送,不得更名再次发送。曝光稿第十五条建议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以直接捆绑或者提供多种选择方式将商品或者服务捆绑给消费者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事项。提供多个选项的,不得将任何搭售商品或服务的选项设置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在此前交易中选择的选项设置为消费者在后续自主交易中的默认选择。
4.曝光稿第十六条提出,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以涉及消费者非有效合同的自动延期、自动续签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事项。曝光稿第三十一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滥用优势地位干扰平台内经营者自主运营,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平台的商业合作进行不合理限制或附加不合理条件。平台内的运营商可以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上开展业务活动。对于现场交付,必须提供审核功能。网友表示,这个要求很管用!在规范中发展,在规范中发展得更好!网络直播毕竟不是真空区,我们希望相关法律法规继续净化。
来源:新华网编辑:惠娇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