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以正式作为诉讼证据。根据该决定第14条,电子数据包括以下信息和电子文件:
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文件、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和其他电子文件;
以数字形式存储、处理和传输的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以微信、微博聊天记录为证据进行审判的案例已有。
该决定的出台,标志着全国最高司法机关正式确认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在司法解释中的证据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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