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虽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夫妻双方没
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夫妻的财产属于夫妻之间共有,但这种共有只是一种共同管理和处分的权利,并不意味着夫妻一方有权随意检查另一方的银行账户。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32条,《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8条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状况和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有保密责任,金融机构不代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划拨储蓄存款,不得想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划拨个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见,个人的储蓄存款情况和个人账户情况等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材料,即便是配偶要求查实的,实践中,为了保护持卡人的隐私,银行往往也会拒绝持卡人之外的任何人进行查询。不过在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形下,查询另一方银行账户是获知对方财产状况的有效且可靠的途径,在这些情形下,夫妻一方有查询另一方银行账户的现实需要。所以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依照上述规定,确有需要的,夫妻一方可以提供银行卡号,并向法院提请申请收据证据,由法院去调取另一方的银行账户,以获知另一方的财产状况,在此种情况下,银行应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