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已废止了吗?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废止后 适用什么规定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已废止了吗?答:目前我国尚未废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4)中关于食品名称的规定。但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第六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已废止了吗?答:目前我国尚未废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4)中关于食品名称的规定。但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第六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因此,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已废止了吗

没有。根据查询产品标签fa的相关资料得知,产品标签法没有废止。激活标签即在农杆菌T-DNA序列前有四个串联的增强子,激活标签法转化拟南芥等植株,就是将带有激活标签的农杆菌T-DNA通过花序侵染法转基因转到拟南芥中。

二:3c认证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3C贴纸是一种重要的安全认证标志,其标准是由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共同制定的。以下是3C贴纸的一些标准:

尺寸和颜色:3C贴纸的尺寸和颜色有明确规定。尺寸为100mm x 50mm或50mm x 100mm,颜色为白色底黑色字。

标志图案:3C贴纸的中心是一个“中国认证”的标志图案,图案周围有放射状的线条,表示中国认证的权威性和广泛性。

认证机构名称:3C贴纸的下方或周围应标明认证机构的名称,如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中国检验认证集团(CCIC)等。

产品类别和名称:3C贴纸还应标明产品类别和名称,如电线电缆、开关、低压电器等。

认证标准号:3C贴纸还应标明认证标准号,以便消费者了解该产品通过了哪些安全标准。

生产厂家名称和地址:3C贴纸还应标明产品的生产厂家名称和地址,以便消费者联系。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产品种类和国家强制性安全认证范围,会有不同的3C认证标准和要求。因此,在购买产品时,消费者应该

三:代加工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标了过期标准的食品是标签瑕疵吗?支持十倍赔偿吗?

各执己见的司法机关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标注过期执行标准,实际执行新标准的,也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可能,不属于标签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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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江中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水煮肉调料外包装标有“产品标准代号DB51/T394”,其所在地监管部门认为其生产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注已废止的产品标准代号,且该行为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原告处以没收违反所得600元并罚款28000元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在判决书((2018)川0623行初7号)中指出,根据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10条规定,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而产品代号为“DB51/T394-2006”的标准已于2007年1月15日废止,并由产品代号为“DBS51/003-2016”的新标准代替。加之原告认可其生产的该两批次产品所执行的生产标准代号为“DBS51/003-2016”的标准,因此原告应该在其所生产的水煮肉调料包装标签上标注的产品标准代号为“DBS51/003-2016”,而非已被废止的产品标准代号“DB51/T394”。

而对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关于“标签瑕疵”该如何理解的问题,本院认为该条款所规定的“标签瑕疵”应该仅限于该标签瑕疵不会使消费者对产品本质的认识产生误差。而事实上,已废止的代号为“DB51/T394”产品生产标准与代号为“DBS51/003-2016”新产品生产标准在多项指标上存在区别,新产品标准对食品生产也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而案涉食品的标签标注很容易让消费者认为原告所生产的该产品所使用的生产标准为已废止的代号为“DB51/T394”的产品标准,会让消费者对产品的本质产生错误的认识,故不属于标签瑕疵,原告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标注过期执行标准,产品经检测符合新标准的,属于标签瑕疵,不支持十倍赔偿。

广西百佳华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月饼外包装标有“执行标准GB19855-2005”,消费者购买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该超市给予十倍赔偿,一审、二审均未支持其诉请,消费者提起再审。

经查,GB19855-2005《月饼》标准已被GB/T19855-2015《月饼》标准取代。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民事裁定书((2020)桂民申3724号)中指出,消费者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主张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的前提条件是生产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经营。GB19855-2005《月饼》标准虽然已被GB/T19855-2015《月饼》标准取代,新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国家亦鼓励使用新标准,但并非强制性标准。而且案涉商品《检测报告》证明经中食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检测,产品质量亦符合GB/T19855-2015《月饼》标准要求,属于质量合格产品。

案涉食品标签虽有瑕疵,但并不影响食品安全,亦不会造成消费误导,故一、二审法院对原告关于退还购物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一己之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明确了应十倍赔偿的前提条件,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标注了过期执行标准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规定的标签应真实、准确的要求,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是不应据此支持十倍赔偿,理由如下:

第一,对于标注了过期执行标准的食品,若经检测符合现行有效的标准,则此标注不影响食品安全。

第二,所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可理解为向消费者展示的信息不真实或不准确,且该行为易于诱使消费者作出购买决定。而生活中,一般消费者也不会注意到执行标准这类细节,即使注意到其标注的是被代替的标准,客观上会让消费者认为产品可能存在问题而放弃购买,不存在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问题。

对此类食品生产厂家的处理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发表于 2023-07-31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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