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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及使用年限。、劳动保护用品的种类:工作服、防寒服、反光背心、雨衣、雨鞋、安全帽、劳动保护手套、电工鞋。
管理办法: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供应实物,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职工,严禁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各种福利物品。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由车间或班组统一保管,定期维护。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应急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
使用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单位应教育本单位劳动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还要加强教育和管理,保证物尽其用。
2、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3、国家规定劳保用品配备标准如下:安全帽类。有塑料、橡胶、玻璃、竹藤安全帽等。呼吸护具类。分为防尘、防、供氧三类。眼防护具。分为焊接用眼防护具、炉窑用眼护具等。听力护具。有耳塞、耳罩和帽盔三类。
4、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主要有:安全帽、呼吸护具、眼防护具、听力护具、防护鞋、手套、防护服、护肤用品等,国家对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出台了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配备。
法律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条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规定内容见下面:该规定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等均提出了较高要求,并明确指出将对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以及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等行为予以处罚。
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不得销售伪劣或不合格产品。第十四条 进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许可证制度。安全许可证由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我国劳动防护用品国家标准。
以上就是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的相关信息介绍,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