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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发展前沿的动态,不断拓宽知识面,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教学业绩突出,教书育人;具有外语和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各类高等学校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 二 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本科院校中40岁以下的教师必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第五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从事外语教学工作的教师须熟练掌握第二外国语)。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三)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第六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取得《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并取得省职称办、省教育厅统一颁发的合格证书,且均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计算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三)非计算机专业毕业的、现从事计算机专业教学工作,申报计算机学科副教授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并结合所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进修工作规程》所规定的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根据所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特点,到基层进行社会服务、社会实践。有条件的高校文科教师须到基层开展1年以上的社会实践,理工科教师须到工矿企业开展1年以上的工程实践、专业实践,提高其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 三 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比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发展前沿棚禅动态,不断拓宽知识面,不断更新知识结构。
第九条 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其中1门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或主干课程。同时,按照教学计划要求,指导过学生实习、社会调查,指导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指导过学生进行科学技术活动等,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过研究生、青年教师等。
(二)把育人渗透到教学过程中,关心学生全面成长,善链判尘于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注意在教学过程中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任现职以来,担任过1年以上班主任、政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
(三)教学成绩突出。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本学科发展前沿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教学态度认真严谨,经验丰富,教学观点正确,方法得当,注意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在开发学生智力方面成绩显著。
(四)任现职冲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考核在良好以上,以教学为主的教师须为优秀。
(五)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1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
第十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一)以教学为主的教师
以教学为主的教师,系指本科院校中长期从事基础课、公共课教学工作的教师。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4篇以上,理工等学科3篇以上;或编撰正式出版的通用教材,本人编写8万字以上,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2篇以上,理工等学科1篇以上。
2、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法研究中成绩显著,获得过省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获得过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两名),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2篇以上,理工等学科1篇以上。
(二)教学科研并重的教师
教学科研并重的教师,系指本科院校中从事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学的教师。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2、3两条中一条:
1、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4篇以上,理工等学科3篇以上;或者撰写正式出版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编撰正式出版的通用教材,本人编写8万字以上),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2篇以上,理工等学科1篇以上。
2、主持或主要参加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并准予结题。
3、获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有获奖证书)。
(三)以科研为主的教师
以科研为主的教师,系指普通本科院校中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教师。其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2、3两条中的一条:
1、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文科4篇以上,理工等学科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本学科权威刊物上发表;或者撰写正式出版的高水平学术专著,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2篇以上,理工等学科1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本学科权威刊物上发表。
2、主持或主要参加省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前三名),并通过成果鉴定。
3、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有获奖证书)。
(四)以开发应用为主的教师
以推广开发为主的教师,系指高等学校中兼任科技开发、科研成果应用和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教师。其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2、3两条中一条:
1、结合科研成果推广、科技开发或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2、从事科技开发、科研成果转化或农业技术推广成绩显著,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并为国家或学校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
3、成果转化工作实绩突出。利用专业优势,将应用型科研成果转化为社会生产力,在省内产生较大影响,获得市(厅)级以上成果转化方面的表彰或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有证书)。
(五)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专科学校的教师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3篇以上,理工等学科2篇以上;或参加编撰正式出版的教材、教学参考书,本人为主编或副主编并撰写8万字以上,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2篇以上,理工科等学科1篇以上。
2、长期从事基础课、公共课教学工作,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法研究中成绩显著,获得过省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包括自制教学设备奖,优秀教学课件奖等)或获得过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两名),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专业学术论文:文科2篇,理工等学科1篇以上。
3、主持或主要参加市(厅)级以上教学、科研课题1项,并通过鉴定或获市(厅)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1项,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2篇以上,理工等学科1篇以上。
4、从事科技开发、科技成果推广、技术服务成绩显著,取得一定社会效益,并为国家或学校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项目一次获利或年利润均为30万元以上),或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有证书)。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第 四 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一条 破格申报条件
任现职期间业绩特别突出,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称职)以上,并至少有一次为优秀,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教学科研工作20年以上,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6年以上,经过访问学者等高层次进修,已达到副教授必须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40岁以下资历破格申报者必须具有硕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3年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1年以上,且在教学、教学改革或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有重大创新,对本学科教学改革或科学研究工作以及对经济建设、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在国内外引起较大反响。
第十二条 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三章第八、九条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课程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教学综合考核须为优秀。
(二)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4条中的两条:
1、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文科5篇以上,理工等学科4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本学科权威刊物上发表;或者撰写正式出版的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1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参加编撰通用教材1部,本人编写8万字以上),同时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本学科权威刊物上发表。
2、主持或主要参加省(部)级重点研究项目、技术攻关项目或大型重点工程的主体建设及技术改造或重点新技术推广项目一项,或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⑶、获得过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二等奖,或市(厅)级一等奖以上的奖励2项以上(前三名),或获得发明、专利1项(有证书)。
⑷、获得省级优秀青年骨干教师,或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
第 五 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双肩挑”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其他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
第十四条 专职科研人员申报副研究员资格的条件,可参照本资格条件掌握,其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科研业绩和成果要求须适当提高。
第十五条 教师参加培训进修、在职攻读学位期间,申报副教授资格的,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教学工作量的70%。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与素质要求,结合学校教学与科研工作特点,以及不同学科教师工作实际,在不低于本条件的前提下,制定更为具体的资格条件,尤其注重强化职业道德、教学工作、实践环节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第十七条 申报副教授资格应提交第三至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八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具有突出成就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九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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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巨, 男,汉族,1957年4月出生,湖南洪江人。理学博士,教团冲授。现任北京师范大学党委、副校长、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校长。 负责校本部国有资产、基建与校园规划、校区工作。分管资产管理处、基建处、联系北京师范大缓猛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UIC)。全面负责珠海分校工作。曾任北京师范大学化学系副主任、 人事处副处长、处长、校长助理。
2008年11月5日下午,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召开学校工作会议,北京师范大学党委书记刘川生、校长钟秉林、常务副校长史培军、副校长陈光巨、学校办公室主任曹卫东,及珠海分校党政领导、教授、各院系中心和部处党政领导、教代会执委会委员与工会委员、学生工作干部参加了会议。北京师范大学校长钟秉林主持了会议,并宣布了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党委的干部任命文件【师校发(2008)48号】,任命北京师范大学党委、副校长陈光巨同志为珠海分校代校长。
2008年11月19日,北师大校本部发出【师校发(2008)49号】文件,决定成立北师大珠海研究院,并任命陈光巨为珠海研究院院长。
2010年2月11日,北师大校本部发出【师任(2010)2号】文件,任命陈光巨为珠海分校校长,珠海分校校办于3月2日转发。
在化学反应机理,分子结构与能,分子间相互作用,分子振转理论、结构分子生物学、教育教学研究、教师队伍建设等领域开展研究。 其成果主要发表在 Biopys.J. , J. Cem Pys. , Cem. Pys. Lett. ,《中国科学》,《高等师范教育研究》等杂志。主扰或桥编“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化学》,出版《材料化学》和《结构化学(晶体结构)CAI》;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教育部基金各2项,作为核心成员参加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973)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九·五”重大项目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获国家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国家教委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
北师大的现任校长是董奇铅衫雹教授。
董奇,男,汉族,1961年9月出生,重庆市人,心理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北京师范大学校长。全面主持学校行政工作,负责财经工作、人力资源建设、教育学科建设、继续教育工作。分管校长办公室、财经处、核算中心、人事处、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1978.09-1982.06 北京师范大学心理系本科生
1982.09-1985.06 北京师范大学心理系硕士研究生
1985.09-2002.04 北京师范大学儿童心理研究所工作
其间:1985.09-1988.06北京师范大学儿童心理研究所在职攻读博士学位
1986.12-1988.04 美国肯特州立大学和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进修
1988.09-1999.11 北京师范大学发展心理研究所副所长
1991.11-1995.08 北京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处副处长
1994.09-1996.02 美国斯坦福大学客座研究员和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访问心理学家
1995.09-2002.04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与心理科学学院副院长
1997.09-2002.04 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健康与教育研究所所长
1999.09-2008. 02 北京师范大学党委、副校长
2001.09-2005.04 北京塌闹师范大学认知科学与学习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
2002.04-2004.01 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院脑与认知科学研究所所长
2004.01-2009.11 北京师范大学认知神经科学与学习研究所所长
2005.04-至今 北京师范大学认知神经科学与学习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
2007.12-至今 教育部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主任(兼)
2008.02-2012.07 北京师范大学党委、常务副校长
2012.07 — 至今 北京师范大学校长(副部长级)
董奇校长在学术上主要从事儿童青少年心理发展及评价、语言与数学学习及其脑机制、质量监测与教育评价方面的研究工作。为国家槐帆攀登计划“儿童脑高级功能开发与素质教育若干问题研究”项目首席科学家、国家科技部科技基础工作专项 “中国儿童青少年心理发育特征调查”总负责人,承担其它国家级、省部级重点项目、重要国际合作项目十余项。现为国家脑科学与认知科学创新引智基地的负责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教育部“跨世纪人才培养计划”第一批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现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六届心理学科组组长、国家督学、《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基础教育发展战略组组长、教育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出版专著五部,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150多篇,获多项国家级、省部级科研与教学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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