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文明确对“辣条”类食品统一按照“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生产许可类别进行管理,凡与此不一致的,应当于2020年1月31日前调整到位。生产企业要按照相关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名称要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不得使用低俗、误导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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