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做销售的朋友都比较清楚,销售的薪资一般由底薪+提成组成,而提成的发放依赖于回款,换句话说,就是公司收到了钱,再给销售人员计发提成。销售人员离职以后公司收到的回款,是否仍需将提成发给原销售人员呢?
【案情简介】
邹岩于2015年5月19日入职亚信科技公司,邹岩为销售代表,按比例提取提成,邹岩实际出勤至2018年3月31日,次日向科技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经邹岩签字的亚信软件销售任务分配表中所载税后净销售额总目标人民币7075.5万元,2017年6月30日亚信科技公司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签订了合同额为6300万元的项目。根据《2017年亚信软件激励计划》中销售佣金的计算方式及发放原则,邹岩的目标完成率为89.04%,邹岩应当按照0.40%计提。该项目于2018年3月26日回款1350万元,这部分的回款54003.6元(63000000*21.43%*0.4%)已由法院生效判决确认。
邹岩离职后,该项目于2019年2月15日回款928万元、于2019年6月13日回款900万元。邹岩依据《2017年亚信软件激励计划》主张上述回款对应的提成73120元,算法为(900万+928万)×0.4%。
亚信科技公司对提成的算法没有异议,但认为邹岩系离职员工,不应享受提成,理由如下:
《2017年亚信软件激励计划》规定,销售佣金适用于正式在公司备案的销售与销售管理人员,经前台一级部门总经理审批后可向为销售业绩作出贡献的非销售人员发放;销售佣金发放原则,截止离职日/转岗日/退休日,销售人员达到佣金发放门槛条件的,由一级部门总经理根据销售目标实际完成情况和合同回款情况决定其佣金数额;未达到佣金发放门槛条件的销售人员不享受销售佣金。亚信科技公司还称,对于往年的项目,由一级部门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发放数额。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2017年亚信软件激励计划》关于销售佣金的发放与团队或个人的年总合同额的回款挂钩,当回款额达到总合同额的10%(含)以上时可以发放销售佣金,发放比例与回款比例相同。对于以往达到销售佣金发放条件的销售经理和销售代表,公司将继续跟踪其订单的收款情况并累计计算销售佣金”规定的真实性。
亚信科技公司还主张邹岩离职后是否享有销售回款提成由一级部门总经理决定,一级部门总经理决定邹岩不享有提成。亚信科技公司称人事部门、一级部门总经理在邹岩离职时就其离职后的待遇等内容告知过其本人。
【法院认为】
亚信科技公司是《2017年亚信软件激励计划》的制定方,该计划未明确规定离职员工对于其参与的往年项目不享有后续销售回款提成。亚信科技公司在二审中另主张《2017年亚信软件激励计划》中规定离职员工由一级部门总经理决定提成数额,其公司一级部门总经理已在邹岩离职时作出邹岩不享有离职后销售提成的决定并告知邹岩本人,但未就其公司在邹岩离职时作出相关决定及送达情况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因此,本院对亚信科技公司不同意支付邹岩后续提成的上诉理由均不予采纳。
邹岩应就中国邮政CRM工程项目2019年2月15日回款928万元、2019年6月13日回款900万元享有销售回款提成。亚信科技公司在一审中对邹岩主张该两笔提成比例为0.4%的算法不持异议,一审法院判令其公司支付上述回款提成73120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笔者注:
一审判决结果为亚信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邹岩第二笔、第三笔销售回款提成73120元。
【律师观点】
提成制度有利于激发销售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因此,大多数企业的销售岗位均采用这种制度,大家对回款后再提成也已经形成了共识。问题在于,离职以后公司收到了回款,该不该把这部分提出发放给原销售人员呢?笔者认为,应当分情况讨论:
1、离职后仍配合公司收回款项的,公司应当发放相应的提成;
2、离职后不配合甚至故意阻拦公司回款的,公司不应当发放提成,还可以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律师建议】
从法律角度看,只要劳动者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劳动报酬,提成当然属于劳动报酬。但由于已经离职,不能期望离职人员以在职人员的心态处理原来的事务。为了公平起见,也为了减少纷争,就用人单位而言,首先,应当明确提成的计算基数、计算比例、计算方式、提成发放时间;其次,重点明确离职后提成的发放标准,具体的内容涉及:
(1)离职后是否仍享受提成,享受的比例是多少,这是前提;
(2)自离职之日起可以享受提成的时间段,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合理范围内确定;
(3)离职后若要享受提成,离职人员还需要履行的义务,义务需要明确具体、有可操作性、具有合理性。
用人单位对涉及员工重大利益事项的部分,应在合同中进行加黑加粗,并由员工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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