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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家庄供暖时间是11月15日零时到次年的3月15日零时。
2、提前或者延长供暖时间,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3、提前和延长供暖的补贴热费由本级财政支付。
4、采暖期内,对符合国家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
5、非居民热用户的室内温度执行国家标准或者由供热用热双方在供热合同中约定。
6、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内设立二十四小时供热服务热线。
7、对供热和服务质量的投诉,供热单位应及时处理;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在采暖期内应建立二十四小时监督举报电话,对供热质量进行监督。
8、【法律依据】《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四条采暖期为当年的11月15日零时至次年的3月15日零时。
9、提前或者延长供暖时间,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10、提前和延长供暖的补贴热费由本级财政支付。
11、采暖期内,对符合国家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18℃±2℃)要求。
12、非居民热用户的室内温度执行国家标准或者由供热用热双方在供热合同中约定。
13、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接管用热;(二)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排水阀、换热装置、放供热管网水;(三)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及居室原有保温结构,擅自开阀供暖;(四)擅自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五)破坏供热计量器具准确度;(六)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影响供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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