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大网10月29日消息,10月2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报告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工作情况。
周强在作报告时提出,推动完善涉外法律适用规则体系;推进涉外审判工作与智慧法院建设深度融合,加强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应用,构建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互联网司法模式;健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等具体举措。
贯彻新证券法域外适用条款规定
回顾党的十八大以来涉外审判工作情况及成效,周强表示,人民法院通过充分发挥涉外审判职能作用,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司法服务。
其中,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方面,出台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增强司法透明度和可预期性。高起点高标准设立上海金融法院、北京金融法院、成渝金融法院,提高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贯彻新证券法域外适用条款规定,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及境外其他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提供者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证券、期货纠纷及其他金融纠纷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
在服务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建设方面,制定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上海临港新片区、北京“两区”建设等意见,发布10个服务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典型案例和12项亮点举措,优化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治环境。各地法院积极探索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门审判机构或审判组织,推出多项改革创新成果。
健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谈及下一步,周强在作报告时介绍了六方面的工作考虑。
具体而言,包括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涉外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问题导向,推动完善涉外法律适用规则体系。深入研究我国法律域外适用条款等问题,健全相关司法解释和配套规则。加强国际法前沿热点问题研究,夯实涉外法治理论基础,推动完善涉外法律适用规则体系。
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提升涉外审判质效。结合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和各地法院涉外审判工作实际,进一步优化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机制。持续创新涉外送达、域外调查取证和域外法查明机制,切实提高涉外审判质效,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推进涉外审判工作与智慧法院建设深度融合,加强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应用,构建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互联网司法模式,努力创造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
坚持目标引领,健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充分发挥国际商事专家委员职能。坚持多元化、专业化、国际化的发展目标,健全“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努力将我国建设成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优选地。
实施人才强基计划,加强高素质专业化涉外审判队伍建设。立足长远、加强统筹,健全涉外审判人才引进、培养、选拔、使用、管理机制。建立新类型、疑难复杂涉外案件研讨机制和平台,促进提升涉外审判队伍整体能力水平。培养和储备一批既有大局观念又有国际视野,既通晓国内法律又熟悉国际法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优秀涉外审判人才。
坚持合作共赢,开创国际司法交流合作新局面。完善国际司法协助工作机制,提高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国际司法协助质效。拓宽国际司法交流渠道,健全案例交换分享机制、法律适用交流机制、法官培养合作机制等,促进增进司法互信。拓展与有关国家及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法院等国际组织合作的广度和深度,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
适时制定商事调解法
针对当前涉外审判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周强提出如下四方面建议:
加快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的修法进程。适时将修订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纳入立法规划。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授权海事法院审理特定类型的海事刑事案件,有效维护我海洋权益。
推动解决国际商事法庭运行中存在的瓶颈问题,促进提升我国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国际竞争力。适时制定商事调解法,充分发挥调解机制优势,为我国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蓬勃发展提供充分法律依据。
授权广东等涉港澳案件集中的地方法院试行简化涉港澳民事诉讼程序,简化港澳诉讼主体证明手续及授权委托手续。
推动建立健全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法律服务机构以及国际组织之间的涉外法治人才交流机制,加大复合型国际化涉外审判人才培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