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的发展
网络已经深入我们的生活
但是却有人利用网络便利
干起了网络招嫖的勾当
近日
常州警方在对民宿的清查行动中
成功捣毁一个OTO模式卖淫窝点
OTO模式
互联网时代一直被讨论的“OTO模式”,即“Online To Offline”的简称,也就是“线上预约,线下交易”,各行各业纷纷排队跟风,甚至卖淫嫖娼活动也开始应用互联网+进行运作。
违法分子借助各类功能全面、强大的社交APP“牵线”失足女和嫖客,再线下联系失足女和嫖客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简称为“OTO模式的卖淫嫖娼”。
案件回溯
2020年11月,常州警方在美团民宿突击检查过程中,意外之中发现一起利用社交软件介绍卖淫的线索,先后抓获卖淫嫖娼违法行为人13人,最终成功捣毁以雷某英(女,30岁,贵州人)为首的OTO模式卖淫窝点。
该组织卖淫团伙成员分工非常明确,雷某英为主要负责人,管理失足女和“聊天人”,“聊天人”通过网络招揽嫖客,汇总至雷某英,再由雷某英向失足女下达接客指令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嫖客嫖娼结束后进行结账,负责人每单按照违法所得的35%提成结算给“聊天人”,35%提成给失足女,剩下纳为己有。整个过程中,负责人为所有“聊天人”和失足女的提供不论“业绩”都包吃包住的待遇,诱惑力极大。
犯罪团伙系“家族式”管理。该组织卖淫犯罪团伙是以雷某英为核心,参与成员有表妹、表弟、侄子、男女朋友等人,互为亲戚、情侣关系,该团伙成员皆从同一个村子出来,彼此间配合默契,组织严密。
该案的成功侦破,有效地净化了社会风气,成功地遏制了违法犯罪人员的嚣张气焰。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小苏提醒
社交网络和软件,本是为了拉近彼此的距离,让大家沟通更方便顺畅。但一切美好便捷的东西,若是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便容易成为滋生罪恶的温床。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警方对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惩不贷。
广大网民要主动抵制、积极举报一切形式的涉黄违法犯罪活动,如收到社交软件上有卖淫嫖娼等涉黄信息,要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对于网络上的招嫖卖淫行为,警方将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