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这签名绝对不是我写的,我申请笔迹鉴定!”面对《销货清单》上自己的签名,关某言之凿凿、斩钉截铁地否认。
鉴于《销货清单》是本案的主要证据,法院同意了关某的笔迹鉴定申请。然而,鉴定结果出来,确系关某签名!
明明是自己的签名,如此煞费苦心究竟为了什么?
杭州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公司)经营防水材料,2020年5月起,多次向某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供货,关某是建设公司的联系人。杭州公司每次按照要求将货物送至工地后,由关某进行验收并在《销货清单》上签字确认。
截至本案起诉,建设公司尚欠杭州公司货款共计6万余元。
杭州公司多次催讨均无果,故将建设公司和关某一并告上法庭,并提供了五张载有关某签名的《销货清单》予以证明。
开庭前,建设公司和关某向法院寄送了答辩状。关某辩称,杭州公司诉请的金额有误,其中交易金额为4.5万元的《销货清单》落款处“关某”二字并非其本人签名,并向法院提交了笔迹鉴定申请书。
法官联系杭州公司进行确认。
杭州公司表示,诉请金额无误,但对销货单上的签名问题存疑,提出实际上关某的妻子也参与了案涉工程的施工管理,杭州公司与建设公司之间并未指定收货人,有可能存在关某妻子代签的情况,因此要求对关某及其妻子的笔迹一并进行鉴定。
对于鉴定申请,法官认为《销货清单》是本案的主要证据,关某是货物的直接接收人,因此同意了关某的笔迹鉴定申请;至于杭州公司提出的要求对关某妻子的笔迹进行鉴定的申请,因缺乏相关依据,不予准许。
法院委托杭州某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确认交易金额为4.5万元的《销货清单》上“关某”的签名确为关某本人所写。
建设公司对鉴定结果表示认可,主动与杭州公司进行调解,并承诺一个月内付清所有款项,杭州公司也撤回对关某的起诉。同时,杭州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在6万余元范围内冻结前述工程款。若建设公司不按期自动履行付款义务,法院将予以扣划,保障杭州公司胜诉权。
本案中,关某妄图通过司法鉴定拖延诉讼时间,在法院已经释明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后,依然作虚假陈述,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恶意拖延诉讼,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为此,法院对关某处以10000元的罚款,相关鉴定费用由关某承担。
目前,关某已缴纳罚款。
明明是自己的签名,却坚决否认,还主动要求鉴定,如此大费周章,背后有何隐情?
法院了解到,关某挂靠在建设公司承建房地产项目,该项目有2000万余元工程款尚未支付给建设公司,而建设公司在法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关某申请笔迹鉴定、拖延诉讼的行为客观上将导致杭州公司不能及时参与到前述工程款的分配,如果工程款分配结束,即使杭州公司胜诉,其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
申请笔迹鉴定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别有用心者却将其作为恶意拖延诉讼的手段。本案中关某为了自身利益申请笔迹鉴定,在法庭上作出虚假陈述,扰乱司法程序,挑战司法权威,导致案件审理时间延长了近三个月,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最终为此付出相应代价。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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