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申请再审申请书格式(再审申请书写作指引民事)

以下文章来源于法悟 ,作者zenonlawyer (本文因在实务中偶然学习发现,感觉内容非常实用,在此分享,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再审申请书写作指引 1.总则 1.1为规范团队再审申请书的撰写,...

以下文章来源于法悟 ,作者zenonlawyer

(本文因在实务中偶然学习发现,感觉内容非常实用,在此分享,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再审申请书写作指引

1.总则

1.1为规范团队再审申请书的撰写,提高办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质量,提升案件办理的标准化程度,有效管理当事人预期,特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所称再审申请书,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为启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程序,达到变更或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目的,而提交给申请再审受理法院的诉讼文书。

1.3再审申请书除了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满足最高人民法院推荐的文书样式及受理法院的要求,还应当遵守本指引。

1.4再审申请书应当具备如下功能:

(1)在再审审查程序中,满足裁定启动再审的审查需要;

(2)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满足支持再审请求的审判需要。

1.5在撰写再审申请书前,应当充分了解申请再审管辖法院的审查标准和再审审理法院的审判标准,并按上述标准提供的要件收集和组织证据,设计论证 方案,在形成有效说服体系后再进行再审申请书的撰写。

1.6在进行再审申请书的设计时,应当遵守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审、二审、申请再审、检察监督的诉讼程序终结机制,并对案件通过再审审查、改判主张得到支持的可能性进行充分论证。不得代理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没有商业价值的申请再审案件。

1.7再审申请书的撰写应当以实现再审目标为导向。严禁在没有充分研究生效裁判文书的情况下,将案件其他程序中制作的代理词、上诉状等诉讼文书修改为再审申请书。

1.8有关申请再审的请求、观点、论证及理由应当在再审申请书中一次性全面充分表达,不得有意安排在后续其他程序中补充完善。

2.申请再审手续移交

2.1经办律师收到法院送达的经办案件终审裁判文书(含调解书)后,首先立即确认裁判结果和调解内容,判断其是否符合预期,然后确定该终审裁判文书的送达时间,计算出申请再审期限的届满日期,最后在6个小时内将终审裁判文书的原件或电子扫描件通过有效送达方式送达给当事人,并以书面形式提示申请再审期限的起止时间。

2.2如果案件的终审裁判结果明显低于当事人预期,原则上经办律师应当亲自将终审裁判文书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并进行有效沟通,确定后续应当采取的措施,防止事态恶化以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3如果法院将终审裁判文书仅送达给当事人,经办律师在收到当事人转交的终审裁判文书后,首先确定裁判结果及判断是否低于当事人预期,然后确认法院送达该终审裁判文书的时间并计算出申请再审期限的起止时间。

2.4收到经办案件的终审裁判文书后,经办律师应当立即查询与当事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确认合同义务是否已经履行完毕。合同已履行完毕的,应按团队要求撰写结案报告。如果委托事项包括申请再审或执行程序的,应当按本指引论证是否申请再审。合同已履行完毕,但案件有申请再审必要的,应当在提交给当事人的结案报告中提示并说明。

2.5按执行结果计取法律服务费的两审终审案件,一审裁判作出后,裁判结果虽然低于当事人预期,但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或虽上诉却均撤回上诉的,在一审裁判生效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一审裁判生效的事实、生效时间及申请再审期限的起止时间,并要求当事人明确是否申请再审。

2.6按执行结果计取法律服务费的案件,如果生效裁判结果不符合预期,有申请再审必要但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且无法达成一致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当事人恶意通过拒绝申请再审损害律师事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据委托代理合同处理,但不得在没有取得当事人明确书面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以当事人的名义申请再审。

2.7按执行结果计取法律服务费的案件,当事人因生效裁判结果低于其预期,对团队产生不信任,继续受托处理申请再审事务存在巨大风险的,原则上应与当事人终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终止的,应当做好执行、财产保全、申请再审等与当事人权利相关事务的移交工作,以控制执业风险。

2.8团队没有受托案件的前续程序,当事人仅委托申请再审程序的,经办律师应当在收到生效裁判文书时,立即确认文书送达方式、是否生效以及生效时间,同时确定申请再审期限的届满时间,判断接受委托后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在申请再审期限届满前成功完成申请再审立案工作。如果生效裁判文书记载的裁判时间在6个月前且实际申请再审期限届满日期难以确定,或在再审期限届满前无法成功完成申请再审立案工作的,应当拒绝代理。

2.9在接受委托前,应当核实案件在原审阶段是否采取了财产保全以及保全措施期限届满日期,以便于在接受委托后采取措施保证财产保全措施的持续性和有效性,避免执业风险。

2.10对明显缺乏依据,或当事人预期明显不合理的案件,建议当事人调整,如果当事人坚持原申请再审主张的,原则上拒绝接受委托并说明理由。

2.11团队和当事人就申请再审意向达成一致的,应当初步明确再审目标和再审请求,以便于进行申请再审的策略分析。

2.12比照民事诉讼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同)规定的申请再审法定事由,引导当事人初步确定主张申请再审的事由,并为此制作谈话记录或笔录。

3.制定申请再审计划

3.1如果当事人就生效裁判或调解书明确表示申请再审或团队认为应当申请再审的,须及时制定申请再审计划并提交当事人确认。

3.2在制定申请再审计划前,先要确定团队工作范围。团队办理再审案件的工作原则上不超过原审审理范围。如果当事人就二审裁判或调解书申请再审,团队工作不超过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当事人就一审裁判或调解书申请再审,工作范围不超过一审法院的审理范围。经办律师在处理申请再审案件时,如果发现其他有价值的案件线索,经团队负责人批准可以扩大工作范围。

3.3经办律师应当就确定的工作范围内事项制定工作计划。申请再审计划旨在充分利用申请再审期限,快速制定并组织实施合法可行的再审方案,使错误的生效裁判得到及时纠正。在申请再审期限内,应当完成案件的策略分析、方案确定及申请再审立案的准备工作。

3.4申请再审计划应当按先后顺序就下述事项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工作条件、责任人员、起止时间及出现风险应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1)研究生效裁判文书,确定裁判现状及导致形成该现状的原因:

(2)法律检索,确定案件裁定再审和再审请求获得支持所需的全部法律要件:

(3)依据案件裁定再审和再审请求获得支持所需的全部要件梳理和收集证据;

(4)申请再审的价值评估,论证确定案件裁定再审和再审请求获得支持的可能性,确定再审目标;

(5)选定申请再审策略,确定最优再审方案;

(6)撰写再审申请书,制作再审申请材料,完成申请再审立案的准备工作。

3.5如果在先前程序中制定的策略分析报告中包括申请再审计划,且该计划仍然有效可行,可按原计划实施。如果原计划需要调整,应当向当事人提出书面调整方案,在获得当事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3.6如果再审申请策略能够在原审裁判文书或调解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完成,则可以将申请再审计划的内容设置在策略分析报告中。

3.7申请再审计划得到当事人同意后,应当引导和督促当事人按确定的计划实施。

3.8在申请再审期限内应当与当事人保持良好沟通,并对当事人进行专业指导,以使确定的方案得到有效实施,同时有利于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变化,从而有效控制当事人的诉讼风险和团队的执业风险。

4.研究生效裁判文书

4.1本指引所称生效裁判文书是指两审终审的二审判决或裁定、因没有上诉或按撤诉处理而生效的一审判决或裁定、一审终审案件的判决或裁定、不能上诉的判决或裁定。

4.2对生效裁判文书研究的主要目的是确定案件的裁判现状及导致该裁判现状的原因,是找到解决问题实现再审目标最优方案的基础工作。对生效裁判文书的研究工作主要围绕与裁定再审以及再审请求获得支持所需的要件进行。对生效裁判文书的研究,应本着中立的立场进行,以保证研究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4.3通过对生效裁判文书的研究,掌握案件的裁判思路和裁判依据,明确当事人没有实现原诉讼目标的准确原因,以便确定案件痛点并制定可行的再审方案,为撰写再审申请书提供素材。

4.4经办律师研究生效裁判文书,应认真听取当事人及一审、二审、执行阶段诉讼代理人等案件知情人的意见。

4.5对生效裁判文书研究前,应收集完整的生效裁判文书、一审裁判文书及其他相关诉讼文书。原则上应由经办律师本人将生效裁判文书、一审裁判文书全文手工录入成word文档格式,以作为精读裁判文书的保障措施。

4.6研究裁判文书应当利用复印件或电子文档,不得在原件上涂改、划线、写字等,以保证利用原件制作复制文本的效果。

4.7通过裁判文书的名称和主文内容,确定:

(1)文书是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

(2)如果是民事裁定书则确定是关于不予受理的裁定书、驳回起诉的裁定书还是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书、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裁定书、中止或终结诉讼的裁定书、补正判决书的裁定书、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裁定书、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书、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书、发回重审的裁定书或其他裁定书;

(3)如果是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则确定是否有需要执行的给付内容。

4.8依据生效裁判文书“当事人基本情况”和“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中记载的信息,确定:

(1)当事人属于原审判决、裁定的当事人还是被遗漏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案外人,如果为当事人则确定其在一审、二审程序中的诉讼地位;

(2)案件的原告、被告是公民还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3)当事人如果是公民,则确认其是否属于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如果属于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则确定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4)确定案件每一方当事人的数量;

(5)确认被告是否提起反诉。

4.9通过生效裁判文书“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中记载的信息,确定:

(1)案由是否属于离婚纠纷案件、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小额诉讼案件;

(2)审判组织类型和合议庭组成情况;

(3)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是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普通程序、再审程序还是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

(4)确认是否进行了开庭审理以及当事人出庭应诉情况;

(5)确认是否存在缺席判决的情形,当事人是否经传票传唤,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没有出庭的确认给出的理由。

4.10通过生效裁判文书“事实”中记载的信息,确定:

(1)一审原告最终的诉讼请求范围,如果被告提起反诉其最终反诉请求的范围;在二审程序中,各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范围;

(2)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审裁判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基本事实,以及认定上述基本事实所依据的证据;

(3)对各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情况,以及法庭对证据的评析和采信情况;

(4)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交的新证据及二审法院对新证据的评析及采信情况;

(5)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是否依据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行政裁决文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6)为证明案件基本事实,当事人是否申请了勘验和委托鉴定,以及勘验和委托鉴定的情况、勘验笔录和鉴定意见内容;

(7)当事人是否存在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而向法庭提出调查收集证据的书面申请的情形,如果有上述情形则应确认法院是否接受了该申请以及证据调查收集情况,如果没有调查收集则应确认给出的理由。

4.11通过生效裁判文书“事实”“理由”和“裁判依据”中记载的信息,确定:

(1)评析证据适用的法律文件名称和具体条款序号,以及对法律的适用情况;

(2)评析争议焦点问题适用的法律文件名称和具体条款序号,以及对法律的适用情况;

(3)裁决诉讼请求或上诉请求时适用的法律文件名称和具体条款序号,以及对法律的适用情况;

(4)就争议焦点、诉讼请求、上诉请求及答辩意见的采信情况和理由;

(5)生效裁判是否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

4.12通过生效裁判文书“尾部”中记载的信息确定,生效裁判是终审判决或裁定、不可以上诉的一审判决或裁定还是可以上诉的一审判决或裁定。如果属于可以上诉的一审裁决或裁定,则确定上诉期限的天数。

4.13通过生效裁判文书“落款”中记载的信息,确定参加审判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以及裁判文书的落款日期。

4.14 如果研究民事调解书,则应确定调解书中记载的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地位、适用的审理程序、诉讼请求、案件事实、调解结果、调解标的、权利义务内容、履行方式以及与判断调解是否违反自愿原则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相关的其他事项。

4.15通过对生效裁判文书的研究,团队应当准确确定案件裁判现状以及导致该裁判现状产生的原因。对生效裁判文书研究后,应当对生效裁判是否存在错误及改判的可能性进行申请再审的价值初步评估,未通过初步评估的案件原则上不得代理,也不得进行工作深化。

4.16在对生效裁判文书进行研究时,就本指引没有规定的事项可以参照团队发布的《民事上诉状撰写指引》。

5.案件执行程序控制

5.1申请再审案件接受委托后,必须协同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执行程序进行管理和控制。如果当事人没有委托团队代理案件执行程序的,应当与当事人及执行程序的诉讼代理人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案件决策机制。

5.2当事人的部分诉讼请求得到支持,但未申请执行的,在充分评估进入执行程序的风险后,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就原审判决支持或民事调解书中约定履行条件已成就的部分申请执行,但应当在提交法院的《申请执行书》中作出“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声明的表达格式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案已生效的民事判决(民事调解书),不表示对该判决(民事调解书)的认可,也不表示放弃对该生效判决(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权利。”

5.3如果当事人为被执行人,在履行生效判决或民事调解书前,应当通过书面形式作出“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声明的表达格式为:“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民事判决(民事调解书),不表示对该判决(民事调解书)的认可,也不表示放弃对该生效判决申请再审的权利。”

5.4在申请再审期间,原则上不得与对方当事人就原审判决或民事调解书的履行进行和解,如果必须和解的,应当在和解协议中作出“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声明的表达格式为:“(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已生效的民事判决(民事调解书)的履行达成本和解协议,不表示(再审申请人)对该生效判决(民事调解书)的认可,也不表示放弃对该生效判决(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权利。”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同意在和解协议中约定上述声明内容的,则应当告知当事人拒绝签署该和解协议,由执行法院执行,并在执行程序中按本指引第5.2条和5.3条作出上述声明。

5.5当事人如果对有可执行内容的生效判决或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但未申请执行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必须在申请执行的期间内申请执行以及逾期申请执行的法律风险或采取使时效中断的措施。

5.6生效判决或民事调解书明显错误且改判可能性高的案件,当事人如果先行履行生效判决或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有执行回转不能的风险,可尝试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执行法院申请暂缓执行或中止执行。

6.法律检索裁判要件

6.1已通过申请再审价值初步评估的案件,应当进行法律检索。法律检索应当实现如下目标:

(1)复核生效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方面是否存在法定的错误情形;

(2)确定法院裁定再审的标准;

(3)确定申请再审法定事由的具体构成要件;

(4)确定再审请求获得支持的标准;

(5)办理申请再审案件应当遵守的程序性规范。

6.2法律检索应当遵守团队发布的《法律检索指引》。通过法律检索就实现再审目标涉及的每一个法律问题均构建一个由法律、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司法政策、有影响力的司法案例组成的法律适用体系,并在该体系中确定有关案件裁定再审和再审请求获得支持的完整、准确和有效的要件树。

6.3复核生效裁判适用法律是否存在错误时,利用法律检索主要明确如下问题:

(1)法律文件的颁布机关、修订情况、与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是普通法还是特别法;引用的条款属于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还是管理性规范;

(2)法律文件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施行时间以及有关溯及力的规定;

(3)引用条款的立法意图、适用场景和适用条件。

6.4利用法律检索“确定再审请求获得支持的判断标准”,主要确认“案件认定事实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判断依据。

6.5法律检索除了使用专业权威的法律数据库,还必须检索最高人民法院及对案件有影响力的法院发布的正式出版物或其他有价值的裁判信息。

6.6法律检索完成后,应当依据团队发布的《法律检索指引》制作法律检索报告。

7.梳理收集再审证据

7.1再审申请人应当就案件裁定再审和再审请求获得支持所需的要件收集提供证据。在该阶段,应当收集可以证明原审裁判或调解书错误、改判主张成立的新证据,整理可以证实上述事实的原审证据;同时,还应当收集证明申请再审法定事由成立并满足裁定再审条件的新证据,整理可以证实上述事实的原审证据。

7.2要求当事人提供民事起诉状、民事上诉状、民事答辩状、上诉答辩状、代理词、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举证意见和质证意见、庭审记录、庭审笔录等与本案诉讼请求、基本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

7.3应当向原审法院取得生效证明或裁判文书、调解书的送达回证、回执等,可以证明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据。如果案件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收集相关保全裁定和裁定执行的法律文书。如果案件已经申请执行并部分或全部履行的,应当收集申请执行书、已履行义务的证据及和解协议等。

7.4基于案件需要可以向一审法院、二审法院、执行法院查阅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果原审法院就案件发布了庭审直播视频,应当观看原审的庭审情况。

7.5经办律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示当事人是否有未提交原审法院的新证据,或虽然提交原审法院但未组织经质证的证据。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继续围绕案件裁定再审和再审请求获得支持所需的要件收集证据。

7.6应当重新核实各方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存续或变更情况,保证再审申请书中列明的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如果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的承继者申请再审时应提供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以及其系当事人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的证据。如果被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死亡或终止的,也应当按上述要求收集证据。

7.7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收集如下证据:

(1)证明生效裁判认定的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基本事实错误的新证据;

(2)证明生效裁判结果错误的新证据;

(3)证明逾期提交新证据的理由成立的证据;

(4)证明逾期提交新证据是因为客观原因而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证据。

7.8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应当核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新证据的时间,并按如下方式进行分类,以作为确定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交证据的理由:

(1)新发现的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证据;

(2)新取得的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3)新形成的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证 据;

(4)未质证的证据:在庭审中已经提供,但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证据。

7.9对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应先分析其是否足以推翻生效裁判、调解书,然后再分析其逾期提交该新证据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成立条件。

7.10对新证据逾期提交的理由的合法性难以核实的,可以向一审或二审法院申请阅卷,或在案件进入再审审查程序后向受理法院提出请求原审法院帮助审查的申请。

7.11在再审审查程序中,不得申请委托鉴定、勘验。生效裁判将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作为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认为该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存在错误,需要重新鉴定和勘验的,可自行向原鉴定人和勘验笔录者申请重新鉴定、勘验,因此取得的新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可作为新证据。

7.12如果当事人一方在原审中依法申请鉴定、勘验,原审法院应当准许而未准许,且未经鉴定、勘验可能影响案件基本事实认定的,可自行委托鉴定并将自委托鉴定取得的鉴定意见作为新证据。

7.13如果行政裁决书、除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之外的其他公证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影响生效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的,则可将撤销原行政裁决和公证文书的证据、变更后的行政裁决书和公证文书作为新证据。

7.14以“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收集如下证据:

(1)生效裁判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所依据的证据;

(2)有关生效裁判就案件基本事实认定、评析和论证的证据;

(3)民事起诉状、民事上诉状、答辩状、代理词、庭审笔录等与确认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7.15以“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收集如下证据:

(1)认为虚假或被伪造、变造的生效裁判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所依据的证据;

(2)证明生效裁判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是虚假、伪造或变造的证据;

(3)有关证明真实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

7.16以“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收集如下证据:

(1)为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而提交原审法院未经质证的证据;

(2)当事人提交未经质证证据及原审法院收到该证据的证据;

(3)庭审笔录、证据交换笔录、答辩状、代理词等证据材料;

(4)有关证明生效裁判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描述和评析的证据。

7.17如果发现当事人所指的未经质证的证据,其在原审中拒绝对其发表质证意见或者质证中未对该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其不属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情形。

7.18以“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收集如下证据:

(1)就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所需要的证据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请求调查收集证据的书面申请书,及提交和原审法院收到该申请书的证据;

(2)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因法定的客观原因未能收集到该证据的证据;

(3)证明当事人请求原审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和案件性质、正确处理案件具有重要关联和必要的证据。

7.19以“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收集如下证据:

(1)有关确认案件性质的合同、协议等;

(2)有关证明案件性质、合同效力、民事责任的证据;

(3)有关证明案件归责原则、诉讼时效、责任构成、免责事由、责任形式的证据;

(4)与本案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相同,但存在相互矛盾的其他生效裁判文书;

(5)有关证明原审适用的法律未施行、已失效的证据;

(6)有关证明原审适用法律违反溯及力规定、法律适用规则、立法本意的证据。

7.20以“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收集如下证据:

(1)有关证明原审适用的审理程序的证据;

(2)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证明原审审判组织组成情况的证据;

(3)原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参与本案其他审理程序的证据;

(4)有关合议庭组成人员变更、回避的证据。

7.21以“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收集如下证据:

(1)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变更的诉讼文书;

(2)有关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的证据。

(3)有关当事人申请回避、处理结果和复议情况的证据。

7.22以“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收集如下证据:

(1)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及其在原审审理期间该当事人属于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证据;

(2)当事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时属于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证据;

(3)立案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应诉诉讼文书;

(4)有关证明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基本信息的证据;

(5)有关参加诉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不合法的证据;

(6)有关证明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直接单独参与诉讼的证据。

7.23以“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收集如下证据:

(1)当事人是被遗漏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的证据;

(2)当事人因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或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证据;

(3)当事人未参加诉讼其本人和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不存在过错或无明显过错的证据;

(4)如果当事人作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应当提交提出执行异议及该异议被裁定驳回的证据;如果没有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当事人何时知道生效裁判、调解书的证据;

(5)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内容错误的证据;

(6)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错误损害当事人民事权益的证据。

7.24以“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收集如下证据:

(1)原审法院发布的庭审直播视频;

(2)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证据;

(3)案件应当开庭但未开庭审理的证据;

(4)原审法院没有送达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或送达程序不合法导致当事人没有实际收到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证据;

(3)其他能够证明原审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证据。

7.25以“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收集如下证据:

(1)案件缺席判决的证据;

(2)案件属于必须传票传唤到庭否则缺席判决的情形的证据;

(3)原审法院没有传票传唤当事人或当事人没有收到传票的证据;

(4)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指定代收人的法律文件;

(5)当事人可以依法送达传票的证据;

(6)原审法院送达传票的程序不合法的证据。

7.26以“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收集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民事反诉状、民事上诉状、上诉答辩状及有关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证据,以及原审法院对诉讼请求评判和裁判的证据。

7.27以“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收集如下证据:

(1)作为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依据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2)上述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证据;

(3)变更后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7.28以“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收集认定案件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

7.29以“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收集如下证据:

(1)调解各方当事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2)当事人本人或获得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表人参加调解的证据;

(3)调解协议和调解笔录;

(4)当事人签收调解书的送达回证、回执等证据;

(5)调解事项属于法律规定不得调解的情形的证据;

(6)调解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违反自愿原则的证据;

(7)调解书内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证据;

(8)调解协议内容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证据。

7.30经办律师应当围绕有关证明案件基本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收集支持再审请求的证据,具体见团队发布的《民事答辩状撰写指引》和《民事上诉状撰写指引》。

7.31证据梳理收集完毕后,应将其分为新证据、支持申请再审法定事由的证据、支持再审理由的证据、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四类,并按照申请再审受理法院的要求及团队发布的《民事案件证据清单制作指引》制作证据清单。

8.申请再审价值评估

8.1通过对生效裁判文书的研究、法律检索及证据的梳理和收集,经办律师应当协同当事人确定原审裁判结果是否存在错误,是否存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同时应当明确最终的再审目标或改判方案,然后对案件裁定再审和再审请求得到支持的可能性进行全面客观地评估。

8.2申请再审的价值评估主要从如下四个方面进行:申请再审法定事由成立的可能性;申请再审的法定条件是否具备;原审裁判是否确有错误;改判主张能否成立。

8.3申请再审法定事由成立的可能性评估,主要论证选定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对生效裁判申请再审的十三种情形,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对生效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两种情形)成立的全部要件,以及收集的现有证据和确定的理由能否证明上述全部要件均能得到满足。

8.4评估申请再审是否具备法定条件,主要审查申请是否超过法定的申请再审期限,申请再审的事由是否超过法定的范围,申请是否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及是否满足法院的受理条件,申请再审的当事人是否适格,选定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8.5评估原审裁判是否确有错误,主要审查原审裁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是否存在错误,且导致裁判结果错误。

8.6论证改判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主要考虑如下因素:

(1)对基本事实的认定错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造成的实质影响;对法律适用错误,是否会影响结果公平;原裁判不改判如被执行或被类似案件借鉴对现有社会秩序造成的影响;原审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否明显不当;

(2)如果按第二审程序审理,原审法院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过审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3)如果第一审人民法院存在下列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原判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8.7对申请再审进行评估时应当明确再审事由成立并不必然导致再审改判。申请再审应当以改判为导向,如果没有改判的可能,申请再审也没有其他商业价值,即便原审裁判存在一定瑕疵,原则上也应当建议当事人不申请再审。

9.申请再审事由审查

9.1对生效的裁判申请再审的事由必须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十三种情形中确定;对生效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事由必须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两种情形中确定。

9.2具备下述情形之一的,可以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对生效裁判申请再审:

(1)有新的证据证明生效裁判认定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裁判结果有实质影响的基本事实错误;

(2)有新的证据证明生效裁判的裁判结果错误;

(3)原审庭审结束后原做出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的鉴定人、勘验人重新进行了鉴定、勘验,新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足以推翻原结论;

(4)作为生效裁判依据的行政裁决文书或其他公证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影响了生效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和裁判结果;

(5)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该证据足以推翻原生效裁判的。

9.3生效裁判对下述事实的认定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可以以“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生效裁判申请再审:

(1)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2)用以确定案件性质的事实;

(3)用以确定民事权利义务的事实;

(4)对生效裁判结果有实质影响的其他事实;

(5)法律、司法解释和受理法院规定的其他基本事实。

9.4在原审当事人为证明案件中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裁判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基本事实,依法申请鉴定、勘验,但原审法院未予准许,导致生效裁判认定的上述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可以以“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生效裁判申请再审。

9.5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生效裁判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裁判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基本事实依据的证据是虚假、伪造或变造的,可以以“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为由,对生效裁判申请再审。

9.6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生效裁判对可以证明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裁判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基本事实的证据未经质证的,可以以“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为由,对生效裁判申请再审。

9.7在原审中当事人对生效裁判认定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裁判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拒绝发表质证意见或者质证中未对该等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不能以“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为由,对生效裁判申请再审。

9.8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裁判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基本事实的证据,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可以以“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为由,对生效裁判申请再审。

9.9当事人提供依据证明生效裁判适用的法律文件或条款存在下述情形之一,并导致生效裁判结果错误的,可以以“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生效裁判申请再审:

(1)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

(2)确定的民事责任与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完全相反、与当事人的主要意思或者根本目的完全不符合、生效裁判认定的主次责任颠倒等;

(3)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

(4)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5)违反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前法、新法优于旧法、强制性规范优于任意性规范、属地优先等法律适用规则;

(6)就同一法律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生效裁判文书的;

(7)明显违背立法原意。

9.10有证据证明存在下述情形之一的,可以以“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为由,对生效裁判申请再审:

(1)人民陪审员独任审理的;

(2)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采用独任审理的;

(3)合议庭成员曾两次或两次以上参加同一案件一审、二审或者再审程序审理的;

(4)合议庭成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5)参加开庭的审判组织成员与参加合议、在裁判文书上署名的审判组织成员不一致的,但依法变更审判组织成员的除外;

(6)变更审判组织未依法告知当事人的;

(7)其他属于审判组织不合法的情形。

9.11有证据证明本案的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为由,对生效裁判申请再审: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

(4)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

(5)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

(6)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

9.12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但其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也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可以以“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为由,对生效裁判申请再审。

9.13有证据证明,再审申请人属于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但其因不知道诉讼或虽知道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导致其未被列为生效裁判、调解书的当事人,且其本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可以以“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为由对生效裁判申请再审,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或当事人已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除外。在原审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提出参加诉讼的申请,但被裁定驳回的,也可以以“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为由按上述要求对生效裁判申请再审。

9.14有证据证明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为由,对生效裁判申请再审:

(1)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

(2)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

(3)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

(4)公告送达的案件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公告送达条件的;

(5)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

9.15有证据证明,原审法院未传票传唤当事人或送达传票的程序不合法导致当事人没有收到传票,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缺席判决的,可以以“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为由,对生效裁判申请再审。

9.16有证据证明存在下述情形之一的,可以以“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为由,对生效裁判申请再审:

(1)生效裁判遗漏或超出一审诉讼请求;

(2)生效裁判遗漏或超出二审上诉请求,但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的除外。

9.17原裁判认定案件性质和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审裁判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基本事实所依据的下述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且该法律文书撤销或变更导致认定案件基本事实和案件性质的依据丧失的,可以以“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为由,对生效裁判申请再审:

(1)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2)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

(3)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9.18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且上述行为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可以以“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为由,对生效裁判申请再审。

9.19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可以以“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为由,对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

9.20对调解书申请再审只能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两项事由,不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事由申请再审。

10.申请再审期限审查

10.1经办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以提前防范因逾期申请再审产生的权利丧失风险。

10.2以下列事由对生效裁判申请再审的,应当在生效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5)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6)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

(7)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8)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9)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0)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

10.3当事人以下列事由对生效裁判申请再审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下述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10.4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如果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即以“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效裁判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10.5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作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异议被驳回后,其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原裁判申请再审的,应当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10.6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10.7如果生效裁判文书或调解书中记载的文书作出时间已超过六个月的,必须收集裁判文书或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据,确认是否超过申请再审期限。申请再审期限起算时间不是从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的,应当举证证明其申请再审没有超过申请再审期限。

10.8已完成再审申请立案后,如果当事人在再审审查过程中重新提交再审申请书或增加、变更申请再审事由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届满前提出。

11.9原则上不代理已超过申请再审期限的申请再审案件,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发现已过申请再审期限的应当与当事人协商调整救济策略,如果无法就调整后的方案与当事人达成一致的,已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原则上应当终止。

11.申请再审范围审查

11.1依据前期对生效裁判文书的研究、法律检索和对证据的梳理收集,经办律师应当准确判断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是否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11.2依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团队可以就下述案件接受当事人委托申请再审:

(1)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不包含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得申请再审或不予受理的情形)申请再审的案件;

(2)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申请再审的案件;

(3)在离婚案件中,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涉及的对已有财产分割的部分不服申请再审的案件;

(4)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亦未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况下,对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5)案外人不服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6)依据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申请再审的其他案件。

11.3依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团队不得就下述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接受当事人委托:

(1)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2)对尚未生效或已被撤销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3)原审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的,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案件;

(4)对再审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案件;

(5)适用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6)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发回重审、中止诉讼、先予执行和保全的裁定、执行程序中做出的裁定等其他针对诉讼程序问题做出的非终局性裁定申请再审的案件;

(7)对人民法院做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驳回撤销或者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判决申请再审的案件;

(8)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案件;

(9)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案件;

(10)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案件(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11)对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申请再审的案件;

(12)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申请再审的案件;

(13)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案件 ;

(14)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案件(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15)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16)当事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后,执行法院裁定驳回其执行异议,当事人不服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17)原审或者上一级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案件;

(18)依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申请再审的其他案件。

11.4当事人对再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做出的判决、裁定,以及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上诉后做出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案件,以及难以依法确定是否属于申请再审受案范围的其他案件,可以先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再审,如果不予受理,再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

12.申请再审主体审查

12.1下列主体可以作为再审申请人,委托团队对属于申请再审受案范围的案件申请再审:

(1)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列明的当事人;

(2)案件当事人死亡或终止的,其权利义务的承继者;

(3)被遗漏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4)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认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且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案外人;

(5)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申请再审的其他主体。

12.2如果客户不是有权申请再审的当事人,必须持有由当事人出具的有转委托权限的书面授权文件,才有权以当事人的名义委托团队办理申请再审案件。团队在承接申请再审案件时,必须审查委托人的身份和受托权限,确认其有权申请再审或有权委托团队申请再审。

12.3如果再审申请人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再审的手续。

12.4原审案件当事人为自然人但死亡的,应当由其全部继承人共同作为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并办理委托手续,除非其他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权利并提供相应证据。

12.5原审案件当事人为法人,但其因合并而终止的,由合并后存续的法人、新设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共同作为承继者申请再审;法人因分立而终止的,由分立后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共同作为承继者申请再审;法人未经清算而终止的,由该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共同作为承继者申请再审。原审案件当事人为非法人组织,其终止后由该非法人组织的设立者作为承继者申请再审。

12.6除再审申请人外,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列明的其他当事人死亡或终止的,申请再审案件的当事人主体资格参照本指引第12.5条确定。

13.案件管辖法院确定

13.1管辖法院的确定,包括申请再审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和再审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申请再审案件管辖法院的可选项为原审法院、上一级法院;再审案件管辖法院的可选项为原审法院(适用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情形)、上一级法院(适用提审的情形)、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法院(适用指定其他法院再审的情形)。

13.2管辖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多个法院有管辖权的,应当选择最有利于再审目标实现的法院。

13.3申请再审案件原则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但下列案件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或者双方均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分别向原审法院和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且就最终的管辖法院不能协商一致的案件;

(2)对小额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或以案件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申请再审的案件;

(3)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案件。

13.4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既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如果选择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应当在申请再审立案时以书面形式向原审法院明确主张。

13.5一审本诉的原告和被告均为公民的案件,既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如果当事人是此类案件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是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既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在上述案件中,如果选择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应当在申请再审立案时以书面形式向原审法院明确主张。

13.6案件其他当事人已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再审,且受理法院已经向当事人送达了再审申请书副本,在此情况下如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向该已受理的法院提出。

13.7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还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难以确定的,可以同时向所有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以避免因选择管辖法院错误而导致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在最终管辖法院确定或风险消除后,经当事人确认后撤回在其他法院的再审申请。

13.8再审案件一般由裁定再审的法院审理。

13.9再审审查法院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请求指令原审法院再审,也可以请求提审:

(1)以“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为由申请再审的案件;

(2)生效裁判、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做出的案件;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

13.10符合本指引第13.9条规定的案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请求指令原审法院再审,只能请求再审审查法院提审:

(1)生效裁判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后做出的;

(2)生效裁判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做出的;

(3)原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4)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再审管辖权的;

(5)需要统一法律适用或裁量权行使标准的;

(6)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情形。

13.11不符合本指引第13.9条和13.10条的案件,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请求再审审查法院提审或指定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法院再审:

(1)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

(2)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生效裁判判决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做出的;

(4)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

13.12再审审查法院有权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案件,如果认为由原审法院再审不利于公正处理的,希望提审或指定与原审法院同级的其他法院再审的,应当在再审申请书的“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中说明理由。

14.制定申请再审策略

14.1申请再审策略应当参照团队发布的《策略分析报告撰写指引》制作。制定申请再审策略的工作主要包括如下内容:确定生效裁判现状、明确再审目标、确定影响再审目标实现的案件痛点、选定排除案件痛点实现再审目标的最优策略、依据选定的最优策略制定从生效裁判现状到再审目标实现的工作方案及工作流程。

14.2生效裁判现状包括裁判结果、案件基本事实、法律适用状况、案件如果再审需适用的审理程序;再审目标包括争议解决目标、再审审理目标、再审审查目标为;案件痛点包括影响再审目标实现的事实问题、法律问题和程序障碍;再审策略包括再审审查策略和再审审理策略;再审方案包括再审审查程序的工作方案和工作流程、再审审理程序的工作方案及工作流程、多层次的风险防范预案。

14.3策略分析时应当穷尽可选择策略,并在可选项中选择能够通过再审审查及再审请求获得支持成本和风险最低的策略或策略组合。成本主要指时间成本,风险主要指未通过再审审查、再审请求未得到支持及争议没有得到彻底解决的法律风险和商业风险。

14.4最优策略确定后,应当推演策略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被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可能采取的抗辩策略、再审审查和审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并就上述问题提出应对策略,然后依据上述预测的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对策略设计工作方案和工作流程。

14.5在设计工作方案和工作流程时,应当将申请再审的策略与调解和解策略、执行策略、申请再审检察建议及抗诉策略、另案诉讼策略及其他合法有效的救济措施联动,以推动争议的彻底解决。

14.6在制定申请再审策略时,应当考虑下述规定,并充分运用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审、二审、申请再审、检察监督的诉讼程序终结机制:

(1)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可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案件、再审判决或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

14.7如果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但案件不符合申请再审的法定条件,仍可通过信访等方式申诉,由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

14.8在设计工作方案和工作流程时,应当用生效裁判的实体错误,限制裁决者在再审审查程序中的自由裁量权。用裁决的社会效果,限制裁决者在认定生效裁判是否存在错误及是否应当改判的自由裁量权。

14.9团队办理群体性诉讼案件和数量众多的同类诉讼案件,应当说服审理法院先就其中一个案件做出裁判,如果对该裁判不服,可申请再审,并就其他未裁判的案件申请中

  • 发表于 2022-11-13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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