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81983********,汉族,大学本科,个体,住博兴县**小区(户籍所在地博兴县**路**号)。因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7日被博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81988********,汉族,大学本科,个体,住博兴县**小区(户籍所在地博兴县陈户镇**村 **巷)。因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7日被博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8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博兴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7日被博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韩某某、孙某某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韩某某参与经营的**KTV(注册名称**中心)存在营利性陪侍的违法行为。被告人朱某某、韩某某、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韩某某、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滨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文书;5.视听资料;6.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韩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韩某某、孙某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之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韩某某、孙某某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朱某某、韩某某、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兴县人民法院
普法时刻
什么叫“营利性陪侍”?"营利性陪侍"主要是指通过对"情感"、"旅游"等进行"陪护"和"陪伴"来换取报酬的行为。在中国的营业性质娱乐场所中,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都属违法行为。市民如果发现娱乐服务场所存在有偿陪侍及其他涉黄赌违法犯罪行为的,请拨打110举报!
来源:综合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