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 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増值税纳税人。
根据《増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改増通知”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认定标准是:
1.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劳务为主, 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劳务的销售额占 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 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不含发生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 非企业性单位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5.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不动产的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6.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 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俵照《増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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