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灵山警方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署要求,通过采取加强基础排查、收集梳理线索等一系列强有力的工作措施,加大清查非法入境外籍人员力度,对查处的非法入境外籍人员处罚完毕后及时遣送出境。2022年5月15日,灵山警方各警种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成功将阮某某等8名非法入境外籍人员从广西百色市平孟口岸遣送出境。
2021年10月27日至2022年3月10日,县公安局沙坪、那隆、武利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查获阮某某、黄某某、陆某某、陈某某等8名疑似非法入境外籍人员。随即,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民警前往处置,通过进一步核查发现,阮某某等8人均未办理入境、在华务工等手续。随后,民警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将8人送往县集中隔离点进行集中医学隔离观察。
集中隔离期满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相关规定,阮某某等8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入境,县公安局对阮某某等8人进行拘留审查。经上级公安机关核准,并与有关各方多次沟通协调,县公安局最终确定于2022年5月15日从广西百色市平孟口岸遣送阮某某等8人出境。
为能准时、顺利地完成口岸移交遣送,规避疫情风险,县公安局制定了周密的遣送方案。5月15日凌晨4时许,由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警务保障室、武利、佛子派出所等部门组成的遣送组押送阮某某等8人从县拘留所出发,于当日11时30分许到达百色市指定地点。办理完相关手续后,于16时安全将8人押送至百色市平孟口岸。遣送组人员克服舟车劳顿连续作战,严格按照要求履行完交接手续并拍照确认,成功将阮某某等8人遣送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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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罚款。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