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张婷
KTV向公众提供点播服务,需要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若未得到授权,则会造成侵权。
2019年11月,天津某文化传播公司(以下简称“传播公司”)将新疆伊宁市某KTV告上法庭,原因是该KTV提供点播服务的音乐作品中,该公司拥有著作权的58首不同版本音乐作品,均未经过该公司授权。
“在未经我公司许可、未支付著作权使用费情况下,KTV在经营场所内,将我公司拥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通过卡拉OK方式向公众提供点播服务,侵犯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传播公司将一份要求KTV 赔偿的起诉状,递交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该院认为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关系明晰,适用诉前调解程序。
经过双方同意后,法院指派的人民调解员借助“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连线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
2020年2月28日,在人民调解员及法院的帮助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伊宁市某KTV支付一定的赔偿费用后,可在三年内(2019年1月-2021年12月)合法使用传播公司所有拥有著作权的音像作品。
以案释法:
“娱乐场所经营者要提高法律意识,规范自身经营行为。”调解此案的人民调解员张春晓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