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广西多地公安局发布
关于敦促“两卡”违法犯罪人员以及
滞留缅北、阿联酋、金三角人员自首的通告
决定对以下
人员进行通报
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
关于敦促“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投案自首的通告
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关于敦促
“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全国范围开展“断卡”行动的部署要求,根据《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涉“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是指非法收购、出租、出售银行卡(信用卡)银行账户(对公账户)、结算卡、第三方支付账户、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二、限期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涉“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前,主动到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投案;涉“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行为人尽快投案(凡是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行为人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钟锦才等58名涉“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要认清形势,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三、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查处。
(1)构成诈骗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3)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对经公安机关认定的非法出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的通知》(银发〔2019〕304号)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卡)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不得新开户等惩戒措施。对经公安机关认定并处理的非法出租、出售、购买电话卡的失信用户,电信行业监管部门将联合公安机关,推动实施相关惩戒措施。
四、曾非法收购、出租、出售银行卡(信用卡)银行账户(对公账户)、结算卡、第三方支付账户、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曾参与或实施过诈骗、妨害信用卡管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违法犯罪活动尚未被发现的违法犯罪人员,要尽快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凡知悉非法收购、出租、出售、出借个人银行账户或对公账户、手机卡人员情况、信息的公民,都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公安机关将对检举揭发人员的信息依法予以保密,并对检举揭发人的人身安全依法予以保护。凡是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0774-3887075
联系人:朱警官、陈警官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2022年7月14日
附:梧州市万秀区涉“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名单。
警方提醒
广大群众绝不能为了蝇头小利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使用,更不能买卖手机卡、银行卡和其它支付账户,对相关涉案违法行为,警方将违者必究、一查到底
防城港:关于敦促涉“两卡”
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防城港市港口区
关于敦促涉“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全国范围开展“断卡”行动的部署要求,根据《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涉“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是指非法收购、出租、出售银行卡(信用卡)、银行账户(对公账户)、结算卡、第三方支付账户、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二、限期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涉“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前,主动到指定的派出所投案自首(详情见附表);涉“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行为人尽快投案(凡是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行为人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三、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查处。
(一)构成诈骗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曾非法收购、出租、出售银行卡(信用卡)银行账户(对公账户)、结算卡、第三方支付账户、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曾参与或实施过诈骗、妨害信用卡管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违法犯罪活动尚未被发现的违法犯罪人员,要尽快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五、对不在公安机关名单(含已公布的名单)内人员,又有买卖银行卡、手机卡行为的,及时向公安机关坦白和到银行主动销户,没有造成后果的不追究责任。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公安机关查证确实涉“两卡”违法犯罪的,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的通知》(银发〔2019〕304号)实施5年内暂停银行账户(卡)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不得新开户等惩戒措施。
七、凡知悉非法收购、出租、出售、出借个人银行账户或对公账户、手机卡人员情况、信息的公民,都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公安机关将对检举揭发人员的信息依法予以保密,并对检举揭发人的人身安全依法予以保护。凡是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110 、 0770—2291092
联系人:陈警官18277098980(港口公安分局)
姚警官 18377062099(企沙工业区公安分局)
刘警官 18277001580(海港公安分局)
港口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
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2年7月14日
附件:防城港市港口区涉“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名单
关于敦促玉州籍非法滞留缅北、
金三角、阿联酋涉诈高危人员回国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现对以下38名非法滞留缅北、金三角、阿联酋或处于失联状态的玉州籍人员进行公开劝返,请有关人员亲属、朋友及时转告其务必要认清形势、把握机会、立即回国、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8月15日前,凡主动回国并到所在村委(社区)及辖区派出所报到的,如有涉案情况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予处罚;拒不配合、逾期不回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对其违法犯罪行为立案侦查。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8月15日前,未与户籍地派出所联系、仍处于失联状态或久劝不回的人员,将依法予以惩戒。
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
二0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玉州籍非法滞留阿联酋、金三角以及缅北涉诈高危人员名单(38人)序号姓名身份证户籍地址户籍照片
1李易昇452501********0235玉林市玉州区东明社区白水塘51号
2蒋宇昆452501********0216玉林市玉州区人民中路421-5号
3邱初452501********625X玉林市玉州区城北街道平地社区大平地157-1号
4禤广波450902********625X玉林市玉州区城北街道寒山村寒山137号
5陈东富452501********0519玉林市玉州区新民社区江玄382号
6秦贝升452501********0032玉林市玉州区大北路288号
7欧万里452501********1215玉林市玉州区名山街道二泉村岭头66号
8吴东452501********0258玉林市玉州区玉州路1号
9杨海明450902********0935玉林市玉州区南江街道合汉村火石塘3号
10王木林452501********0918玉林市玉州区南江街道云良村均安23号
11宁崇堂452501********021X玉林市玉州区民主中路501号
12卢远北450902********7890玉林市玉州区大塘镇三和村长宁35-1号
13林健452501********0230玉林市玉州区新发街32号
14梁永志450902********6252玉林市玉州区城北街道彭村彭村17号
15陈书杨450902********6394玉林市玉州区仁厚镇道良村274号
16陈奋452501********1213玉林市玉州区名山街道名山社区石塘坡80-3号
17曾光华450902********1513玉林市玉州区茂林镇鹿峰社区塘肚42号
18李杰450802********0557玉林市玉州区仁厚镇上罗村2号
19谢华生452501********6070玉林市玉州区城西街道庆丰社区沙粒98号
20龚文霞522326********0421玉林市玉州区城西街道永上村里达14号
21梁宇452501********0710玉林市玉州区城站路61号
22翁甲全452501********0937玉林市玉州区南江街道分界村竹菜塘35号
23赵健羽452501********0728玉林市玉州区铁机路1号
24刘菊450902********7740玉林市玉州区大新里南685-1号
25陈柏君450902********1522玉林市玉州区茂林镇湘汉社区水车5号
26曾江450902********1537玉林市玉州区茂林镇金谷社区大虫63号
27周学乐450902********2914玉林市玉州区仁东镇周村下村89号
28陆伟452501********1255玉林市玉州区名山街道石棠社区陆屋17号
29吴海兵450902********1516玉林市玉州区茂林镇泉塘社区岭尾10号
30谭金勇450902********1510玉林市玉州区茂林镇泉塘社区秀水167号
31周永康452501********0518玉林市玉州区中港路59号2幢2单元2103室
32庞显玲452501********6382玉林市玉州区仁东镇石地村三山35-3号
33杨倩云452501********0240玉林市玉州区民主中路483号
34罗磊452501********1213玉林市玉州区名山街道太阳村南村21-2号
35莫艳450902********6086玉林市玉州区城西街道新定村263号
36朱维富452501********0713玉林市玉州区苗园路388号
37卓诗全450902********7897玉林市玉州区大塘镇大塘村横岭66-1号
38周晓梅450902********6222玉林市玉州区城北街道钟周村周村168号
大化县公安局关于敦促非法滞留
缅北、金三角、阿联酋等国家和地区
从事违法犯罪大化籍人员回国的通告
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关于敦促非法滞留缅甸、金三角、阿联酋等国家和地区从事违法犯罪大化籍人员
回国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关于严厉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严厉打击整治非法收购、出租、出售“两卡”、架设GOIP群呼设备、诈骗引流推广、“跑分”洗钱、打击整治跨境从事涉诈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涉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包括:非法收购、出租、出售、出借银行账户(个人银行卡、信用卡、对公账户)、结算卡、第三方支付账户、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架设GOIP群呼设备、诈骗引流推广、“跑分”洗钱、滞留缅北、金三角、阿联酋及其他重点涉诈国家和地区等涉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二、限期投案自首。涉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务必于2022年9月30日前到河池市各级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逾期不自首的,公安机关将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打击。
三、自首从宽。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前,涉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视情节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轻微的依法免除处罚。涉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行为人尽快接受调查。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自首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行为人送来投案自首的,视为主动投案自首。
四、严禁违法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对涉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进行包庇、袒护、纵容。该通告发布后,有串供、毁灭证据行为的,或继续实施非法收购、出租、出售“两卡”、架设GOIP群呼设备、诈骗引流推广、“跑分”洗钱、跨境从事涉诈等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凡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线索的,公安机关将严格保密并依法予以保护;对报复、威胁、恐吓举报人的,将依法给予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将依法严厉打击。
特此通告。
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2022年7月16日
东兰县公安局关于敦促非法滞留
缅北、金三角、阿联酋等国家和地区
从事违法犯罪东兰籍人员回国的通告
东兰县公安局
关于敦促非法滞留缅北、金三角、阿联酋等国家和地区从事违法犯罪东兰籍人员回国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关于严厉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严厉打击整治非法收购、出租、出售“两卡”、架设GOIP群呼设备、诈骗引流推广、“跑分”洗钱、打击整治跨境从事涉诈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涉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包括:非法收购、出租、出售、出借银行账户(个人银行卡、信用卡、对公账户)、结算卡、第三方支付账户、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架设GOIP群呼设备、诈骗引流推广、“跑分”洗钱、滞留缅北、金三角、阿联酋及其他重点涉诈国家和地区等涉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二、限期投案自首。涉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务必于2022年9月30日前到东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逾期不自首的,公安机关将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打击。
三、自首从宽。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前,涉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视情节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轻微的依法免除处罚。涉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行为人尽快接受调查。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自首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行为人送来投案自首的,视为主动投案自首。
四、严禁违法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对涉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进行包庇、袒护、纵容。该通告发布后,有串供、毁灭证据行为的,或继续实施非法收购、出租、出售“两卡”、架设GOIP群呼设备、诈骗引流推广、“跑分”洗钱、跨境从事涉诈等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凡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线索的,公安机关将严格保密并依法予以保护;对报复、威胁、恐吓举报人的,将依法给予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将依法严厉打击。
特此通告。
东兰县公安局
2022年7月13日
东兰县公安局关于敦促
“两卡”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东兰县公安局
关于敦促“两卡”违法犯罪人员
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全国范围开展“断卡”行动的部署要求,根据《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公布我县涉“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64人(名单附后),并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涉“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是指非法收购、出租、出售银行卡(信用卡)、银行账户(对公账户)、结算卡、第三方支付账户、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二、限期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涉“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7月29日前,主动到东兰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或户籍地派出所投案;涉“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行为人尽快投案(凡是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行为人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三、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查处。
(一)构成诈骗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曾非法收购、出租、出售银行卡(信用卡)银行账户(对公账户)、结算卡、第三方支付账户、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曾参与或实施过诈骗、妨害信用卡管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违法犯罪活动尚未被发现的违法犯罪人员,要尽快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五、对不在公安机关名单(含已公布的名单)内人员,又有买卖银行卡、手机卡行为的,及时向公安机关坦白和到银行主动销户,没有造成后果的不追究责任。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公安机关查证确实涉“两卡”违法犯罪的,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的通知》(银发〔2019〕304号)实施5年内暂停银行账户(卡)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不得新开户等惩戒措施。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公安机关查证确实涉“两卡”违法犯罪的,在入团、入党、参军、考录公务员、考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就业等函询调查时,政治审查依法依规一律严格把关。
凡知悉非法收购、出租、出售、出借个人银行账户或对公账户、手机卡人员情况、信息的公民,都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公安机关将对检举揭发人员的信息依法予以保密,并对检举揭发人的人身安全依法予以保护。凡是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110、07787933963
东兰县公安局
2022年7月13日
来源:万秀公安、港口警事、玉州公安、平安大化、东兰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