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篇文章我们结合案例讨论了丈夫婚内出轨并单方面向情人赠与夫妻公共财产,后被法院判处全额退回的案件。本次我们在前文的基础上延展一下,聊一聊非日常赠与和对夫妻共有财产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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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内容简介:(人物系化名,内容有删减)
2017年,王某与李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协商一致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配。
2021年11月,王某偶然得知李某在离婚前就有一名“情人”梁某,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背着其给梁某微信转账、发送红包累计金额达33万余元。王某找到李某和梁某理论,要求梁某返还该钱款被梁某拒绝。
2022年3月,王某以李某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给第三者梁某为由,将梁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梁某返还这笔钱款,并提供了李某与梁某不正当交往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和李某的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
庭审中,梁某不承认其与李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辩称双方长期合作经营生意,因业务往来才产生大量的微信转账、发送红包等交易记录,并提供了和李某的合作经营协议、银行转账记录等佐证其观点。李某除认同梁某的说法外,也辩称其与王某早在2017年12月离婚登记时就将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清楚,王某应当遵守协议约定,无权干涉其怎么处分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李某并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各自所有,故二人婚内的财产属于共同所有,双方均有平等的处分权。王某与李某虽已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对当时双方均已知晓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分配,但王某在离婚后才发现还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请求再次分割。
通过录音、微信聊天记录,查明李某在婚内与梁某确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梁某明知李某有配偶仍与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收取李某的钱款,建立事实上的赠与合同关系,因二人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李某将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梁某,侵害了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即便李某为了保护其和梁某的“情谊”,不要求梁某返还赠与款项,王某也可以要求梁某返还。
梁某提交的证据证实其与李某之前存在部分正常经济往来,但仍有20万余元转账无法说明合理转账理由,且转账中包含大量“520、5200、1314”等具有特殊暗喻的金额。根据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原则,这笔钱款可以认定为李某与梁某之间的赠与款项,仍属于王某和李某的共同财产,梁某应当返还,离婚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如何分割。
法院遂判决:由梁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王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20余万元。
本案有两个值得关注的点:
1、离婚时双方对共有财产的分配达成一致意见并执行,在离婚后,离婚一方发现存在未进行分配的夫妻共有财产,可以请求再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和《民法典》都有详细的内容,其中《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对财产未做出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夫妻对法定的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置权。
2、前夫及其情人举证双方为合作经营关系,资金往来属于正常业务往来,不属于将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有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
一方面,原告-前妻提供了包括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在内的证据,证明前夫婚内出轨,且出轨对象为被告,显然前妻属于离婚的无过错方;另一方面,对于前夫对情人大量无合理理由的转账且存在带有暗喻的金额。原告及其前夫双方的持相反的主张,法官依据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最终认定这20余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应归还。前妻可以要求对此款项进行再分割。
最后,此案给我的启示在于:首先,遇事不要慌、不要激动,冷静地处理;第二,法治社会,我们可以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求助于专业的人员和机构可以帮你早日脱离困境;第三,一方无底线的忍让肯定换不来幸福美满的婚姻,自尊、自爱才能获得别人的尊重;第四,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男女平等,真诚、包容和尊重是一切的基础。
今天就到这里,希望我的文章能对你有所帮助。祝平安 喜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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