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毛出在狗身上,猪去买单”,微信不是免费的,因为用户间接支付了对价(广告主的广告费、微信提款手续费、资金沉淀等)。同样的道理,美团也不是免费的,只是商家买了单。滴滴也不是免费的,而是从司机那里拿走了分成。
正因为此,法律明确规定我们在接受互联网服务的时候,虽然没有直接支付费用,但仍属于法律上的消费者。
某甲开了一个免费的大澡堂,是不是意味着他可以偷看别人洗澡?
微信当然有权利这么做,麦当劳是不可以到肯德基的店里去发广告的。我认为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里面发送广告信息,是不可以的。对于微商,本人也是深恶痛绝。
但是我认为很多人拿这个观点用来支持封禁微信,其实是犯了一个错,因为被封禁的并不是微商。现在被封禁的并不是在朋友圈和微信群中张贴的广告(公开场所),而是两个食客间的聊天内容(私人领域)。微信无权对食客的聊天内容进行审查限制,公民的通信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小朋友都懂的道理,李雷偷东西没被抓,韩梅梅就可以也去偷吗?监管部门早晚会重视这个问题,在明确出台规定前,发文呼吁的目的一是希望监管机构早日出手,二是希望垄断巨头可以收敛点,多给其它互联网企业,特别是创新的互联网小企业一点多点生存空间。
实时聊天工具=电子邮箱+实时送达=互联网邮筒,其法律本质是信函。跟贴8分钱邮票放邮筒里面的信函是一个性质,只是载体不同。
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并不代表选择了谁来提供服务,谁就有权进行审查,替用户做主屏蔽竞争对手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九十一 条 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等,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该怎么办就怎么办,公检法机关自会法办。菜刀可以切菜,也可以杀人。如果有人拿菜刀杀了人,超市老板是不是要判刑?
绝对不可以这样,这是基本的法律常识。微信再厉害也只是个企业,没有执法权。如果审查用户聊天记录,就是侵犯了公民通信秘密权,这是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认为用户之间的通讯内容存在违禁网址=已经知道+审查了用户的聊天内容=已经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如果肆无忌惮的放任垄断,大家都会先从垄断的受益人(享受高额补贴,以本伤人,将竞争对手拖垮),变成最终垄断的受害人(没有竞争对手,大幅提高价格,消费者任人宰割)。
微信能垄断,能发展,是因为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这些企业遵守法律规定,没有借助市场优势地位排挤竞争对手的进入。飞信有人还记得吗?假设当年中国移动也像微信这样设置壁垒,封禁微信的端口,微信能有今天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如果朋友经常私聊给我发广告链接,我可以告诉他不要再发,也可以删除屏蔽他。微信不可以管教孩子一样管教用户,什么可以看,什么不可以看。实际上,长期以来微信执行的是双重标准,腾讯新闻、微视、天天快报、拼多多这些赵家人,一直在依仗着诱导分享与其它产品竞争。
只许腾讯系的产品州官放火,而“非我族类”一律不许。行互联网凌霸之实,不应该以用户为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