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日常生活中,向他人借款的同时用房产作抵押的事情并不罕见,但60多岁的李某无论如何也没想到,在向人借款30万元后,仅过两个多月,她名下价值300多万元的房子就被以102万元的价格卖出,她本人还被诉至法院要求办理过户。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原来,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夏某借了30万元,借期为两个月。借款合同约定,李某将名下一套价值300余万元的房屋抵押给夏某,同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夏某为了保证李某能够按时还本付息,还要求李某与其签订委托书,委托夏某能够以不低于100万元的价值将李某房屋出卖给史某,并有权代替李某办理过户登记等全部房屋买卖手续。当日,双方与史某前往公证处对委托书进行了公证。
两个月后,借期届满,李某因故请求延期还款。但令她意外的是,夏某已经以李某的名义与史某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成交价仅为102万元。对此,李某反对。
不久之后,史某便向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李某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并承担逾期过户违约金15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与夏某签订委托书的真实目的系担保借款合同的履行,双方并没有委托买卖房屋的合意。而涉案房屋的交易价格仅为市场交易价的35%,明显过低。夏某作为受托人,没有充分考虑市场价值,将房屋以严重低于市场交易价值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史某,系利用被告李某的危困状态,产生的法律后果显失公平。
此外,李某在买卖合同签订后4日便告知原告史某其不同意卖房,而此时史某仅支付了10万元房款。在李某解除委托书后,史某仍坚持继续履行合同并向资金监管账户支付了剩余房款,且史某从未到实地查看过房屋,对于房屋明显低于市场交易价的事实,未尽到一般买受人的审慎义务。
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史某的诉讼请求,夏某代被告李某与原告史某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应予以撤销。一审判决作出后,史某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老年朋友切勿轻信他人,切勿轻易用自己名下的“养老房”作抵押担保,或者随意签署涉及买卖房产的相关协议;如果确实有资金需求,最好征询家属意见,到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办理,避免与他人签订“不合理条约”;在签署合同、协议、委托书、承诺书等法律文件之前,务必认真阅读、理性思考,莫被他人钻了空子。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郑剑峰 通讯员 童晶晶 赵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