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
(2)父母和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取得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应当是民政部门,或者被监护人住所地符合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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