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会再有上市老板,还会产生民办教育家吗?

文 |21世纪教育研究院 熊丙奇     12月24日,海亮教育(NASDAQ:HLG)发布公告称,董事会收到公司创始人冯海良于12月23日发出的初步非约束性提案。冯海良拟以14.31美元/ADS的现金对价,购买冯...

attachments-2021-12-jf8kUjKR61c9d79ecefcb.jpg文 |21世纪教育研究院 熊丙奇

 

  12月24日,海亮教育(NASDAQ:HLG)发布公告称,董事会收到公司创始人冯海良于12月23日发出的初步非约束性提案。冯海良拟以14.31美元/ADS的现金对价,购买冯海良及其联属公司尚未持有的海亮教育全部已发行的普通股,包括美国存托股(ADS),每1股ADS为16股普通股。若交易完成,海亮教育将成为私人控股公司,公司的美国存托股将从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退市。

  海亮教育选择私有化退市,是一个重要的信号:已经上市的以义务教育办学为核心业务的上市教育公司,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也必须退市,不会有例外,也不再有任何可能的资本运作空间。

  此前,天立教育、博骏教育、枫叶教育和成实外教育四家公司发布公告称,无法于2021年11月30日前发布2021年年度业绩。当时这四家上市教育公司称,很难评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实施后,对机构经营产生的影响。

  影响是十分明确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学前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这三条已经宣告,义务教育民办学校不再有任何营利的空间,已经上市的教育公司,如果主营业务就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办学或服务,那要么剥离这一业务尝试转型,要么选择退市。

  这一结局,在2016年《民促法》修订时,就已经注定。但还是有一些投资者和办学者有某种幻想。《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这意味着所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都必须注册为非营利性才能继续办学。而非营利性的基本要求是举办者不占股份,不能分红,学校资产属于社会资产。

  在《民促法》于2017年9月1日实施后,还是有举办者认为,已经上市的教育公司不会受太大影响,虽然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属于非营利性,但是,如果允许进行关联交易,或者允许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那么为非营利性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提供管理、后勤服务,还是可以作为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的,非营利民办学校也可以经过一番运作成为上市公司的资产的。

  如果允许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被社会组织、个人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那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意义何在?分类管理就变为了搞形式主义。

  • 发表于 2021-12-27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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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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