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债、转产或停业注销前往往会处理一些库存商品,低价销售是尽快处理的常用做法。那么这种低价销售账务如何处理?会不会被税局重新认定重新计税呢?小编从共享会计师“一对一清单”栏目上找到王真业会计师的一个相关问答案例,供参考借鉴。
问:
我公司因为一直经营不好,决定进行注销。但是账面上还有85万元存货。①我公司能否低价销售?如果可以的话,那要如何进行账务处理?需要办什么手续吗?②如果低价销售了,是否会被税务局认定为价格明显偏低然后核定计税销售额呢?③对于说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要应如何界定?有什么相关的政策依据?
答: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王真业回答道:
对于您的第一个问题,公司可以低价销售,对于企业处理临期商品或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等原因进行降价销售商品的,一般可视为有正当理由的低价销售行为。
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万元
结转成本的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85万元
贷:库存商品 85万元
不备案直接扣除但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销售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不需要审批。但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
第二个问题:如果低价销售,如无正当理由且无相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则会被税局核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 ,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公司注销前的低价商品处理属于规定内的正当理由。
第三个问题:对纳税人销售货物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界定,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常理由的,可以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也可以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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