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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赋税制度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总体特点是:征收的标准由人丁向田亩、资产过渡;征收的方式由实物地租转向货币地租;征收的名目由多种成分转向单一货币;征收时间由不定时发展为定时;农民服役由必须服役发展为可以代役。
中国古代的赋税制的情况是:
(1)春秋:“初税亩”,这是中国田赋制度的开始。
(2)秦朝:农民要把收获物的2/3交给阅批作赋税。
(3)西汉:实行休养生息政策。田租为十五税一。文、景帝时,多次减免田租。奖励农桑,减轻自耕农的负担。昭帝和宣帝时期,继续实行休养生息。汉朝是中国完整的封建赋税制度开始形成的时期。
(4)北魏、隋:租调制,在均田制的基础上,由三长负责征收租调,征发徭役、兵役。
(5)初唐: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实行租庸调调法。规定:受田男子每年向国家交纳谷物2石,叫做“租”;交纳绢2丈、帛3两或布2丈4尺、麻3斤,叫做“调”;壮年男子每年服役20天,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替,叫做“庸”。国家有事增加徭役,加役15天,免去调,30天租调全免。每年额外加役最多不超过30天,遇到灾害。阅批根据具体情况减免租、庸、调。
(6)中唐:由于土地兼并严重,原来的均田制被破坏。唐阅批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推行两税法。其内容是:①取消租庸调和杂税;②不分主户和客户,一律以现在的居住地为准登入户籍纳税;③放弃按丁征税的办法,改为按资产和田亩征税;④每年分夏秋两季征税,夏不过六月,秋不过十一月。两税法改变了税收的方式,由人丁税转向以土地财产为主要依据收税,两税法也使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松弛。
(7)宋朝:王安石实行募役法(废除按户等轮差服役制度,由阅批雇人服役,原来应该服役的民户要交免役钱,有不服役特权或因贫困孤苦不服役的也要出助役钱)、方田均税法(清丈土地,防止偷税漏税)、青苗法(春季借钱给民户,夏秋随两税交还,加收利息两分)、保马法(令民间养马,愿者免除部分赋税)。
(8)金朝:金熙宗采取了鼓励农耕和减轻赋役等措施。
(9)明朝:工匠银制度规定,工匠有固定的服役时间,不服役时可以自行从事商品生产;后来又规定,工匠可以纳银代役,使工匠有了较多的自由。张居正改革后,重新丈量土地,清查豪强地主的隐田,改革赋役制度,推行“一条鞭法”。即将原来按户、丁摊派徭役的办法,改为按丁数和田粮摊派,将部分丁役摊入田亩,各种赋、役、杂税合并为一条,一律折银交纳。一条鞭法是重要的赋役制度改革,它简化了征收名目和手续,有利于防止豪强、官吏隐田逃税。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折银制度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农民人身依附关系的削弱,对货币地租的产生和部分农产品的商品化有积极推动作用。
(10)清朝:康熙实施“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制度。雍正实行“摊丁入亩”的办法,把丁税摊入田亩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