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8年总体情况分析
(一)总体规模与趋势
2018年监管加强了对通道业务规模的限制,导致行业数据出现两个方面的变化:一是从资金来源看,单一信托和财产权信托均持续明显下滑,其中二季度下滑最为明显,由于二季度监管最为严厉。前三季度单一信托环比降幅分别为0.19%、7%、0.37%,财产权信托环比降幅分别为0.8%、2.9%、0.37%。前三季度单一资金继续为信托第一大来源。二是从信托功能看,事务管理类信托规模持续下滑,前三季度降幅分别达到了0.5%、0.19%、0.11%。根据信托业协会数据,截至2018年3季度末,事务管理类业务延续回落态势。
截至2018年3季度末,事务管理类信托规模13.61万亿米,较2季度末减少0.69万亿米,延续今年以来持续下降的态势,依然是信托规模下降的主要因素;相对占比58.82%,较2季度末下降0.11个百分点。投资类信托规模5.29万米,较2季度末减少0.30万亿米;相对占比22.85%,较2季度末下降0.19个百分点。融资类信托规模4.24万亿米,较2季度末减少0.14万亿米;相对占比18.33%,较2季度末略升0.29个百分点。
(二)监管政策与导向
1.监管政策:压通道
2018年,压通道将成为全年关键词。
2.监管导向:稳杠杆
在严控通道的背景下,信托资产规模以“每季度万亿”的速度下降。2018年初信托资产规模超26万亿,一季度末降至“25万亿级”,二季度末降至“24万亿级”,三季度末再度降为“23万亿级”。以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为例,三季度末该类业务规模为13.61万亿,较年初下降2.03万亿,年内延续下滑态势;占比为58.82%,相比年初下降0.8个百分点。
近年信托通道业务萎缩,主要还在于资管新规对通道业务提出了新要求,一方面是资管新规禁止提供绕监管的通道业务,相关合规要求提升;另一方面,资管新规下银行理财面临较大的整改压力,过往银行理财资金、银行表内资金是最主要的通道委托人,现在这方面受限很大,萎缩较明显。
由于信托贷款规模的快速下滑带动了社融增速下降,引发了市场对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担忧。5月通道业务几乎停止,年中过后,信托通道有所放松。8月之后监管又出了一个细则,口径较以往放松了一些,10月份可以开始做通道。由此,“去杠杆”转化为“稳杠杆”。
二、业务模式分析
通道业务最初是在2008年以“银信合作”的形式出现,“即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作为通道,银行负责资金端的募集和资产端的投资指定,借助信托计划实现银行资金出表、规避监管指标约束等目的”,业务模式通常是银行理财资金成立单一信托计划,委托信托机构向融资客户发放信托贷款。
随着2010年银监会下发的《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从产品期限和投资比例对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进行规制, 2011年银监会下发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银监发〔2011〕14号)更彻底地从信托公司计提风险资本角度限制银信合作,银信合作类通道业务在银监会日趋严厉的监管下逐渐萎缩,银行开始借道证监会监管系下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机构。同时,2012年《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的修订公布,扩大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此后银证合作、银基合作、银证信合作等新型通道业务蓬勃发展,总规模超过了银信合作。
(一)信托通道业务模式
1、一般银信合作模式
信托通道业务以单一资金信托为主。一家银行作为过桥银行,由该银行与信托公司签订,设立单一信托,以信托贷款的形式贷给银行指定的企业或购买指定的资产。过桥银行将信托受益权卖断给另一家银行,并同时出具信托受益权远期回购。也有一部分通过买卖信贷和票据资产实现。例如,银行向信托公司提供资金,指定信托公司购买银行的信贷或票据资产。通过信贷资产转让,将贷款或票据转至信托公司名下,银行得以释放贷款额度。
2、银证信合作模式
由于银信合作业务受净资本约束或投资资产的限制,往往在银行与信托之间通过一道券商设立的定向资管计划,银行理财购买资管计划,再通过资管计划认购信托产品。
(二)通道业务模式的存在理由
1、与监管政策博弈,美化指标
表内到表外:腾挪信贷空间。票据具有期限短、易变现、灵活性强等特征。银行在压缩贷款规模首先考虑票据业务,其次银行业不想放弃票据业务带来的利息受益与派生来的存款。在这种需求下银行选择将票据转移至表外。如在货币政策开始收紧之时,银行贷款额度受到的约束更加强烈。银行通过通道将资产转移指标外,使用理财资金对接,降低了银行表内的信贷额度,为其他信贷资产提供空间。
表外到表外:改善理财指标。银行理财投资非标债权资产受理财规模占比35%与总资产占比4%的限制。将理财的非标资产转移给其他银行,通过代持的方式规避了监管对理财非标的限制。
主要原因为表外业务监管指标及杠杆约束小。在逐渐趋严的监管标准之下,银行利润空间被压缩,在这种压力之下往往出现为监管套利的金融创新。资本和流动性的监管要求大幅提高,以期提高银行体系的损失吸收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但同时也意味着规避和逃避监管可以获取更大的不当收益。银行理财作为表外资产不需提取准备金,但银行为自身信誉考虑其刚兑性质仍然很强。通过通道业务,银行表内资产转移至表外,改善银行指标,如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比如将不良资产转移至表外,改善不良率指标;信贷资产转移至表外后,风险加权资产降低,改善资本充足率。
2、追逐更高的风险偏好
新增资产转表外:为扩大投资范围,投向风险偏好较高的资产。银行盈利的主要动力一是来自息差,二来自规模扩张。过去银行贷款规模受合意贷款规模限制,在MPA考核之下银行的广义信贷规模也受到MPA考核要求与审慎资本充足率的限制;信贷投放也受宏观调控的约束。通道机构的可投资范围比银行范围要广。在面对更大的需求时,银行出于利益的考虑使用自营或理财资金绕道通道投放资产。
填补长期刚性融资需求的空缺。地方阅批融资平台及房地产投资规模的迅速扩张,从而形成对银行信贷和其他融资方式的巨大需求。基建投资项目一旦开工,后续融资需求具有很强的刚性,银行贷款规模受到严格限制后,就通过理财、信托、同业、委托贷款等各类通道业务来满足刚性的融资需求。
3、解决投资标准化产品的约束
银行在投资标准化产品时,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存在不同准入和交易标准。银行通过嵌套一层资管通道可以解决在投资标准化债券等开户登记环节中遇到的问题。
三、通道费价格影响因素分析
通道价格最大的影响因素就是监管松严程度。
根据笔者调研,2016、17年时监管较宽松,加之券商资格和基金子公司的竞争,信托通道费长期在1‰-2‰。到2017年年末和2018年上半年监管加强,券商资管和基金子公司的通道全面停做,信托通道费用开始上升。5月-7月主流通道费率上升到4‰-5‰,高者可达8‰。更为严峻的是,部分委托人即便愿意出上述价格,可能也找不到通道。年中过后,信托通道有所放松。8月之后监管又出了一个细则,口径较以往放松了一些,10月份可以开始做通道,信托通道费用稳定在2‰-3‰之间。
下文是排除监管的主要影响后,从市场双方的微观角度分析影响通道费用价格的因素:
(一)限制性规定:对信托约束较强
不同通道受监管规定可投向的资产不同,资金募集方式不同。分业监管带来了监管套利的可能,限制性规定的不同导致通道费价格的不同。接近或逼近监管的限制性规定的业务,通道费会有所上升。
(二)委托人类型与准入条件
一般来说,通道业务的委托人为银行,那么银行的信用是业务风险评判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有国有商业银行5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2家、城市商业银行约140家和众多村镇商业银行。各银行之间的资产总量、利润和信用等级差距较大。
国有银行因信用等级最高,通道业务最难获取,通常国有银行集团内也拥有信托牌照,会将通道业务给“自己的”信托公司来做。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是各家信托公司主要的业务竞争对象。
另外,银行对通道受托人也实行名单管理,经过几年通道业务的实践,也形成了自己的“白名单制度”。只有进入白名单的信托公司才能承接其通道业务,不同银行的白名单入围标准也不同。实务中,一般是信托公司主动向银行申请进入白名单资格。
(三)融资主体性质
信托公司在通道业务报价的时候,会根据融资主体即投向对报价做调整。比如,融资主体是房地产企业或非房企业,投向是否为限制性领域。虽然所有通道业务合同文本都约定“信托财产到期,信托财产原状移交至委托人”,但融资主体的性质会导致违约风险,此时信托公司会针对不同的融资主体性质,来调整通道业务的费用。通常监管严格的领域或行业的通道费用会比其他一般通道高。
(四)通道规模和期限
实务中,信托通道业务的规模和期限也直接影响通道费用高低。低风险的通道业务无论金额和期限,每笔流程的人工和时间差别不大。故信托公司更愿意承接一些量大时间长的项目。为了得到单笔金额大和时间期限长的项目,信托公司愿意调低通道费来承揽。
(五)合同条款:风险承担方博弈
通道类信托业务中,法院认可受托人的义务范围以《信托合同》的约定为限。但实务中通道业务的主导权在银行,为了更好的符合银行的利益,通道业务合同条款会根据银行要求进行拟定。特殊条款的拟定,可能增加信托公司的业务风险,故通道费用会有所上升。实务中信托公司为避免合同条款引起的歧义从而导致的法律风险,一般会约定比如“免除受托人尽职调查义务或事前审查”、“信托财产原状移交或现状分配”等条款。因此,条款越清晰,事务管理义务约明确,可能通道费率越低。
(六)审批便利程度
不同信托公司通道的流程审批的便利程度取决于项目设立的流程,是否需要审批核准及其效率。通道业务时效性特别重要,很多银行的通道需求需要在一周之内完成;所以便利程度也是影响通道费率的原因之一,信托公司的便利程度越高,可能收费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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