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的社保卡是可以在药店买药的,但是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以在药店购买药物。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可以凭本人的深圳市社会保障卡在深圳的任意一家医保定点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的药品,购买药品所需的费用直接从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中扣除。
但是在购买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时需要有一定的条件:
1、购买处方药:持有医生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的处方药,只要个人账户的余额足够支付当次药费即可,个人账户无最低积累额的要求。
2、购买非处方药:凭本人的深圳市社会保障卡,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的,其超过部分可用于在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
扩展资料:
自行购药门槛设置的意义:
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形式之一是“统账结合”,即设立大病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来为参保人提供基本医疗保障。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小额医疗费用(门诊普通医疗费用),大病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大额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
个人账户虽然在名义上归属“个人”,但并不是个人可以随意支配的储蓄账户,它是医疗保险基金的一种形式,因此参保人使用时也应符合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做到不患病的时候个人账户逐步积累,患病的时候个人账户有钱支付医疗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深圳阅批在线-医保参保人可以在医保定点药店刷卡买药吗?可以买
一、社康门诊
1、社保卡只能在单位绑定的社康中心使用。
2、看病带上本人社保卡和身份证
3、个人看门诊,日费用在120元以下,个人付10%,社保报销90%,日费用在120元以上,社保医疗保险付120元,个人付超出部分
4、如单位未能按期缴纳医保,当日费用全部自理。
二、转诊
1、对于社康无法解决的病,医生会开具转诊单(定点转诊到上一级医院),如看门诊,必须是转诊日3天内产生的费用可在社康报销,可根据病情再开转诊单,住院另当别论
2、如果社康与上一级医院签了协议,可在医院直接刷社保卡缴纳,否则凭转诊单、发票及电脑清单回社康中心报销,(社康中新有指定报销时间接待)
3、转诊期内在指定医院产生的费用报销额度为:检查费报销90%,甲类药报销80%*0.9,乙类药报销60%*0.9。
扩展资料:
购买处方药:持有医生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的处方药,只要个人账户的余额足够支付当次药费即可。个人账户无最低积累额的要求。
购买非处方药:凭本人的深圳市社会保障卡,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平均工资5%的(2018年度为5008.8元)。
其超过部分可用于在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
非深户社保卡也是可以在药店买药的,关键是看你是不是一档医保,以及个人账户的钱够不够。
需要注意的是,参保人只能持本人的社保卡,刷卡购买治疗本人疾病的医保药品,不能持他人社保卡购买药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社保卡
使用方法:
1、药店买药: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的,超过部分可用于本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
2、社康中心看病: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在本市定点社康中心发生的医保药品及部分诊疗目录范围内费用,70%由其本人个人账户支付,30%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但口腔科治疗费用、康复理疗费用、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费用除外。
3、给家人使用: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积累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的,其超过部分可用以下支费:
(1)本人及已参加深圳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
(2)本人及其已参加深圳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健康体检、预防接种费用。
社保卡:
社会卡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用于劳动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领域的集成电路卡(IC卡)。面向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称为社会保障(个人)卡,面向用人单位发放的称为社会保障(用人单位)卡。
只可以在定点的药店买药。
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如果参保人参加了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则可使用个人帐户中的资金进行购药;此外,社保卡的金融账户中若有存入资金也有等同于普通银行卡的支付功能可用于购药。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的,超过部分可用于支付以下费用: (一)本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费用; (二)本人及其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 (三)本人及其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健康体检、预防接种费用; (四)国家、广东省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
1 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的(以下简称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本办法规定支付; 2 经医院同意,住院时凭医生处方在院外购买基本医疗保险或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药品; 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方式支付医疗保险待遇: (一)参保人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按协议约定结算; (二)参保人医疗费用属于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从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中划扣;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应当由参保人现金支付; 4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在定点零售药店凭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购买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药品的费用,个人账户不足支付部分由个人自付。
5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的,超过部分可用于支付以下费用: 本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费用; 6 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在本市选定社康中心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 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的,分别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80%和60%的比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