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搭乱建小知识(文明创建小常识:对私搭乱建行为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1.文明创建小常识:对私搭乱建行为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私搭乱建是一个约定俗成的说法,严格来说,它不是一个明确的法律、法规用语。我国法律规定中并没有住宅私搭乱建一词。住宅私搭乱建主要指的...

1.文明创建小常识:对私搭乱建行为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私搭乱建是一个约定俗成的说法,严格来说,它不是一个明确的法律、法规用语。我国法律规定中并没有住宅私搭乱建一词。住宅私搭乱建主要指的是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两种情况,是《土地法》和《城乡规划法》的调整范围,主要有土地部门和规划部门对住宅私搭乱建的行为进行管理和相应的执法工作。

若住宅私搭乱建行为给其他业主的相邻权益造成了侵害,相关业主除了进行举报或投诉之外,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

小区私搭乱建怎么办,近年来,小区业主私搭乱建行为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加,且此类纠纷调解难度较大,一个重要原因是相当一部分业主认为,私搭乱建者很多,法不责众。

张某购买了某小区楼房首层二居室一套,房前有一个小院。在购房须知和入住合约中明确规定:凡业主购买首层楼房的,可获得小院管理义务权,允许业主在此种植花草、美化环境,严禁私搭乱建、饲养家畜或改作他用,一经发现,物业公司有权拆除。

后张某父母在小院内建简易房1间,并在小院南侧开设院门,将原有的绿地及绿化带铲除,铺设甬路出入。 物业公司以张某父母违反小区入住合约,在小院内私搭乱建房屋、破坏绿化地和堆放杂物等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张某父母对在小院内搭建房屋、开门并铺设甬路等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小区内私搭乱建的情况很多,自己不是第一家,要拆就都拆。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父母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自行拆除小院内搭建的房屋,封闭小院围栏处开设的院门,拆除绿地上铺设的甬路,并不得在绿化地上堆放杂物。

近年来,有关小区内私搭乱建所引发的纠纷和诉讼不断增加,涉及到安装防盗网、封闭露台、扩建房屋、楼顶盖房、占用楼道、挖地下室、圈占公共绿地等多种情况,此类行为既破坏了小区公共环境,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也给居住条件和房屋安全带来隐患。 楼房首层外的空间有些是相对封闭的,有些则是开放式的绿地,这些区域是小区业主的专有部分和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的交界区域,权利界限相对模糊,导致此区域内容易出现业主占用小区共有部分,擅自搭建物体、侵占绿地、放置物品等情形。

对于业主的行为是否属于私搭乱建行为的界定,首先要看行为是否有相应的许可审批手续,其次看是否违反相应合同约定和管理规定,再次看是否对其他业主权利或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最后看是否符合一般善良管理人的合理注意义务。 法院调研发现,小区违章建筑泛滥一是邻居不愿管,私搭乱建的业主在施工前往往会与邻居协调好关系,相邻业主碍于情面,不愿意出面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二是物业不敢管,违章建设的业主往往以拒交物业费的方式向物业公司施加压力,导致物业公司不敢对私搭乱建行为进行管理。 三是城管不好管,私搭乱建行为一般是在业主自有房屋范围内或邻近地点施工,私有范围和共有空间界限不易确定,城管部门仅对城市公共空间享有行政强拆执法权,对业主私有空间难以进入开展执法。

此外,私搭乱建行为很易泛滥,一旦有业主带头施工,其他业主很容易效仿,导致在同一小区违章建筑往往具有普遍性,一旦城管部门介入,很容易形成群体性事件,城管部门出于社会稳定考虑,难以开展整治工作。 一是强化社区自治管理,推广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由业主委员会通过自治章程实现小区自治管理,推动业主相互监督违法违章行为;二是加强监督,物业公司、居委会应加强对小区施工行为的监督管理,发现有违章建筑施工行为或接到业主投诉后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汇报;三是建立联动执法机制,相关部门建立违章建设治理联动工作机制,对私搭乱建现象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治理。

3.小区乱搭乱建如何处理

玻璃房并非一般法规的建筑,所以从法律的观点来将,很难认定违章.一楼业主在属于自己家的地面上放一个玻璃房,如果长宽高都没有超出自己的范围,也很难认定侵犯他人.侵犯景观的诉求,见仁见智,不然很多广告板都得拆了.防盗的问题,也是主观认定的问题. 惟有噪音这一条理由较充分.一楼业主和二楼业主是关系人,楼主没有表明身份,如果是与此事无关的人,就不存在如何处理的问题了!除非是二楼业主.首先检视住户公约,看看有没有有关的规定? 看看有没有违反了,有的话,可就此条要求物管执行. 没有到话,可以找地方阅批仲裁,最后才诉诸法律.。

4.违章建筑,私搭乱建

1、未经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部门审批的建筑物、构筑物,均属违章建筑,违反了《规划法》、《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阅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 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阅批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阅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各城市都有依此制定的实施细则或相应法规。

2、(1)如果在城市建成区,可向城市管理部门或规划部门投诉,要求强制拆除。

(2)如果在农村,可以向国土资源部门投诉并要求强制拆除。

3、如果上述部门不作为,可向当地人民阅批举报,或向国土资源的上一级部门投诉,要求强制拆除。

4、根据你所述,此类情况应为违章建筑。

5、你可以根据我所列第二条,归口哪个管理部门,向哪个部门举报。

希望帮到你。

5.

依照《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业主对侵害自己合 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康某等人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反映,让业主 委员会出面制止钱某,也可以直接起诉至法院来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嗓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 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 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称的 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一) 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二) 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三) 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四) 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

6.住宅区私自乱搭乱建违犯什么法律法规

1、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51、52条之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view/10425.htm

2、以上国家规定的条例,应该是个指导性和规范性的文件,具体的情况要参考楼主所居地城市的物业管理条例,比如说沈阳市,会制定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内容上大同小异,条款上更加具体。

乱搭乱建小知识

  • 发表于 2021-06-03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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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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