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和陈某是同班同学。
1.2017年10月,李某经营遇到困难,无法上缴资金。
他派微信给朋友陈某某借了20,000米钱,并表示一个月内归还。
见李某如此着急,作为朋友的陈某某二话不说,便通过支付宝转给李某2万米。
钱借出去后,李某某就没有消息了。
出于朋友间的谨慎,陈某某也不好意思催促。
直到2018年5月,也就是承诺还款日期半年多后,陈某某终于忍不住给李某送来一辆微信,询问打算什么时候还钱。
李某某回复说,他一直在准备钱,在外面忙着,让陈某某等他的电话。
然而,从那以后,李某再也没有通过电话联系过陈某某。
后来,陈某某向李某某要钱时,李某某要么推着脱东西,要么不予理睬,甚至否认有贷款。
陈某某通过微信多次联系李某某,要求李某某写借条确认借款,但对方一直回避。
李某某还威胁说:“你没再借纸条,钱不还,有本事就去法院告我!”
2.陈某某既生气又难过,但他也有一些担忧。
因为朋友的友谊,他借了钱。
毕竟,他有点情绪化。
他要别人打欠条怎么能不害羞呢?
他没想到陈某某会躲起来不还钱。
3.无奈之下,陈某某拿着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和支付宝电子转账收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陈某某在没有做借记卡的情况下借钱给李某某,但陈某某和李某某通过微信聊天记录了借款双方的沟通情况并反复提醒。
整个聊天记录是完整的,借款和提醒的意思也很清楚。
而且,陈某某还可以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对应的支付宝转账电子收据。
所有凭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借入借出的事实。
4.因此,陈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之一被法院受理。
李某某向陈某某借款2万米不还的事实显而易见。
经微信转账记录和支付宝转账电子收据证明,原告、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米。
黄岛法院法官表示,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们的行为逐渐由原来的“线下”转变为“线上”。
诉讼中的证据越来越多地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
特别是在个人民间借贷、P2P借贷、网购等引发的纠纷中,电子数据使用频率较高,多数情况下,当事人能提供的证据仅限于微信聊天记录、网上转账等电子数据。
因此,如何提取电子数据,如何将其作为证据,对于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
在此,我想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在与他人进行金钱交易时,首先要澄清对方的身份。
要明确划转的目的,注明划转的目的。
做好记录。
5.微信记录必须保留原始记录。
仅靠屏幕截图不能证明真实性。
注意留存转账记录和重要对话,不要随意删除。
此外,它还可以辅助电话录音、短信催款、清算借记卡等证据,形成相辅相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
在民事诉讼中,书证、物证和言词证据是常见的主要证据类型。
但随着电子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功能丰富、沟通方便、操作简单的微信迅速成为人们社交、商品交易、情感表达的重要平台。
微信的大量使用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证据形式,对传统的民事诉讼证据模式提出了挑战。
微信平台上的信息有哪些法律特征?
它在民事诉讼法中属于哪种证据形式?
在司法实践应用中会遇到哪些问题?
应该如何解决呢?
上述问题是需要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深入探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