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j.k.罗琳凭借《哈利波特》系列丛书的著作权收入,个人资产已超过10亿美米;而于正写的《宫锁连城》剧本因侵犯琼瑶所写的《梅花烙》剧本的著作权被判需赔偿人民币500万米。复旦大学自主研发的一项抗肿瘤药物专利以6500万美米卖给美国制药公司;而三星公司因侵犯苹果公司的专利被法院认定需赔偿5.48亿美米。谷歌(google)公司的品牌价值在去年已高达1203.14亿美米;而加多宝在与王老吉的系列商标侵权案件中已遭遇“19连败”,需赔偿金额累计已达3800多万米人民币。
上述例子只是近几年知识产权发展及维权保护的零星缩影,但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效应可见一斑。特别是对企业而言,一项知识产权能给企业带来极为可观的收入,但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也可能导致企业“人财两空”,正所谓“成也知识产权,败也知识产权”。值此2019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来临之际,我局整理归纳了知识产权的一些基础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01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
人们习惯说“知识产权法”,这不代表我国存在一部名称叫《知识产权法》的法律。其实,我们常说的“知识产权法”,仅是一个法律学科概念或知识产权系列法律规范的统称,包括《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以及相关的法规、规章,因此,要找带书名号的《知识产权法》是找不到的。
02
“知识产权”并非天生的,而是来源于法律规定。
知识产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国家为激励创新、推动科技发展等公共政策需要,通过法律强制性地将各类智力成果设定为创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所以,人们的智力活动成果能否被承认为知识产权并受到保护,只能由本国的知识产权法律说了算。
例如:假设孙某成功发明了一项能使洗衣机不发出任何噪音的技术,但他没有去申请该项技术专利。那么即使这项技术确实应该是个“专利”,但很可惜孙某依然不享有专利权,也不会受到法律保护。因为根据《专利法》规定,一项技术方案只有经专利局审查并授权,发明人才享有专利权。
03
知识产权包括传统知识产权和新型知识产权。
传统知识产权可大致分为著作权(copyrights)、专利权(patents)、商标权(trademarks),其中专利权和商标权又被合称为工业产权(industrial right);新型知识产权包括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权和商业秘密权。随着科技创新和社会发展的加快,知识产权的外延类型的拓展范围将会越来越广、拓展速度也会越来越快。
04
知识产权保护的是智力成果、商誉等非物质性的对象。
“非物质性”的概念对大多数人来说比较陌生,下面这个案例可以有助于理解“非物质性”:
赵某去南美洲旅游回来,写了本游记《游在南美》,那么“赵某的智力成果”是指《游在南美》书中的内容(吃喝住行各方面)。假设《游在南美》经出版社发行了5000本并销售一空,现在这5000本《游在南美》的书籍所有权已分别归属5000人(不同的人只买了一本),但《游在南美》著作权仍只归属于赵某一人享有。如果有人偷走了其中一位读者购买的书籍,偷书行为侵犯了该读者的所有权,但没有侵犯赵某的著作权,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但如果偷书的人还擅自将书中内容发布到旅游网站上,就构成了对赵某的著作权的侵犯,这是因为《著作权法》保护《游在南美》书中所写的内容,没有经赵某本人同意,他人是不可以将书中的内容进行复制传播。
05
知识产权必须通过一定的有形形式“体现”。
知识产权保护的“智力成果、商誉”等对象本身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所以这些对象必须通过有形形式“体现”,只有用实体形式“固定”下来,才能成为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对象。仍以之前赵某的案例进行说明:
假设赵某去南美洲旅游回来,脑子里已经在构思《游在南美》这本书了,但因为工作太忙了,就想着过两个月再好好写下来。结果刚过一个月,赵某在书店发现有本钱某写的《悠游南美》,书中内容居然跟自己想的一模一样。此时,如果赵某起诉钱某侵犯著作权是不成立的。理由很简单,知识产权法不保护纯粹的“思想”,赵某脑中构思的再好,没有写出来谁也不知道他想的到底是什么,所以赵某对《游在南美》根本不享有著作权。
06
法律赋予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权享有“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在于,多数情况下它必须是公开的。比如,有人发明了一项技术并成功申请专利,这项专利技术只有运用到产品并进行销售,才能为专利权人带来经济效益,且产品销量越好专利权人获益更多,但是产品市场销路更大,意味着该专利“暴露”在越多人面前,被“盗版”的风险就越大。如果法律没有及时赋予专利权人对这项专利的“专有权属”,别人盗用无需承担任何法律后果,那么一旦其他产品也随意使用该技术,专利就不“专”了,专利权人的经济权益也就无从保障了。
所以无论是著作权、专利权或是商标权,它们的权利核心都是“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通过法律的强制力量保护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益。
07
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限制。
由于各国知识产权法所规定的权利类型和保护力度都是不同的(如美国等国承认的气味商标,在我国无法作为商标注册),因此除非有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的特别规定,一国的知识产权无法在他国自动获得保护。
例:假设孙某发明的使洗衣机没有噪音的技术在中国获得了专利,不久后孙某去日本旅游,发现有日本洗衣机厂商居然盗用了自己的技术生产出了具有同样功能的洗衣机,此时孙某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是不会赢的。这正是由于专利具有地域性,孙某在中国取得的发明专利是无法自动获得日本法律保护的。
08
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取得方式也不同。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著作权是“自作者创作完成时取得”,专利权是“自专利局授予并公告之日起生效”,商标权是“自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由于国际上的惯例做法也是如此,所以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所受到的地域性限制程度也是不同的。
例:赵某在中国对《游在南美》享有的著作权,根据我国于1992年加入的《伯尔尼公约》所规定的“自动保护原则”,其他《公约》缔约国有义务依据本国的法律对赵某的著作权进行自动保护(赵某无需进行注册或登记,即可享有);但对于孙某在中国取得的专利权,是无法根据专利的相关国际公约在其他缔约国受到自动保护的,孙某必须根据其他缔约国国内的相关法律重新申请并获得授权,才能在他国享有专利权。
09
多数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是有时间限制的。
知识产权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进入公共领域就不再受保护,人们无需经过知识产权人许可即可免费使用相关作品、技术等。我国现行立法的相关保护期限主要为:著作权50年,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10年,商标有效期是10年。但如果是人身性权利(作者署名权等)、非智力活动成果或非公开信息(商业秘密等)的话,其保护期则没有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