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集团公司需要具备的条件:
1、只有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才能登记注册为集团有限公司;
2、核心企业必须实力雄厚,具有投资中心功能,企业管理基础好,组织机构及各项制度健全,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竞争能力;
3、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米;
4、核心企业与控股、参股企业注册资本合计不少于8000万米;
5、有多层次的组织机构,包括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和关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成员企业(不含关联企业)之间应以资产为联系纽带,逐步达到相互投资参股;
6、有5个以上控股企业和5个以上的参股企业。国有独资的集团有限公司除具备以上前4项条件外,应当有5个以上的子公司;
7、符合《公司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设立集团公司需要具备的材料:
1、改建为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载明核心企业沿革、基本情况与经营业绩,改建集团的理由、宗旨、条件、发展规划、基本架构等内容)。
2、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国有独资公司为董事会决议)。
3、核心企业的章程。
4、验资证明(包括:核心企业的实收资本、净资产额、成员企业的投资数额、集团成员注册资本合计总额)。
5、核心企业与成员企业共同签署的协议。
6、经登记机关盖章的集团成员营业执照复印件。
7、集团组织结构图及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8、国有独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当提交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9、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审批的项目,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0、改建集团有限公司不需经阅批或有关部门审批,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