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发生的跳楼事件屡见不鲜,但这样的行为很有可能也会伤害到无辜的人,网上一则被坠楼者砸死的快递员妻子发声的消息引起了大家的关注,据了解,该快递员当时正在送快递,可楼上突然有一男子坠落下来,正好砸在了快递员的身上,导致两人双双死亡,被坠楼者砸死的快递员妻子发声称,至今为止坠楼男子家属还没有道歉。那么,男子坠楼砸中快递员具体怎么回事呢?大家可以和小编一起详细了解一下哦~
被坠楼者砸死的快递员妻子发声
11月6日,广东东莞,一名男子在小区坠楼砸中快递员,两人当场身亡。
据了解,事发地在东莞市石龙镇某小区,死者是中通快递的一名快递员。快递员妻子称,丈夫很能吃苦,今年3月入职,近几个月来很忙都没休息,家里有个2岁的宝宝,宝宝问爸爸去哪了。她都不知道怎么回答;坠楼男子家属至今未道歉,目前正与快递公司谈赔偿事宜。
6日晚19时34分,东莞市公安局石龙分局也就此发布《情况通报》称,2020年11月6日,石龙镇发生一宗男子堕楼砸中途人,致2人死亡的事件。
《情况通报》还称,“经初步调查,坠楼男子于6日12时30分许从某花园北门进入小区一栋楼顶层空房,13时16分许从该房阳台跳下,堕落砸中途经的张某龙,导致两人当场死亡。石龙警方现场勘查排除坠楼男子他杀可能。目前,该事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事发小区管理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坠楼者从该小区一栋30层高的建筑坠落,“原本顶楼那地方是关闭的,但最近安装天然气就打开了,没来得及关闭”。
“坠楼者不是我们小区的业主。”该工作人员表示,坠楼者疑有轻生念头,坠落途中刚好砸到在楼下收快递的快递三轮车,同时砸到了在车边的快递员。“坠楼者从30楼坠下,手砸到三轮车车身类似于保险杠的东西,被切断了。”该工作人员称,随后,警方迅速到现场处理。
“这是一场意外,我们也感到很遗憾。”中通快递石龙分公司一名负责人告诉红星新闻:“死者(快递员)是陕西人,大概26岁,来我们这里工作大概半年,为人比较勤快,他的家人也已在这边,我们会按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被坠楼者砸死快递员妻子发声:对方家属至今未道歉
11月6日,广东东莞,一名男子在小区坠楼砸中快递员,两人当场身亡。快递员妻子称,丈夫很能吃苦,今年3月入职,近几个月来很忙都没休息,家里有个2岁的宝宝;坠楼男子家属至今未道歉,目前正与快递公司谈赔偿事宜。
坠楼者家属是否道歉不重要,因为那不是他们的错。但必须追究坠楼者责任!该赔钱赔钱。虽然中国人讲究“死者为大”,虽然跳楼者也属于过失致人死亡,但层出不穷的类似事件已经闹得大家每每心惊肉跳。你可以放弃生命,但无权带走别人!纵然人有选择死亡的权利,但作为成年人,生死皆是责任。在选择死亡的那刻,也要尽好自己对这个世界的最后一次道义!
快递员妻子提到2岁的宝宝问起爸爸去哪,真是很难不让人动容。那个为生计奔忙的丈夫、父亲永远离开了。若遇难的快递员是在工作期间被坠楼者砸至身亡,建议家属去申请工亡认定。那么,除了坠楼者家属在继承其遗产的份额内予以赔偿外,还能获得工亡赔偿。
我们没有办法去评判一个人结束自己生命的动机,就像是否建议安乐死合法化一般艰难。但是,我们任何人都不能不负责任地带走另一个鲜活的生命。就算要离开这个世界,也请不要伤害他人,这是就算死亡,也该尽到的道义!
广东一男子砍死他人后,又跳楼砸死无辜路人,警方通报!
通报显示,因个人纠纷,湛江一男子持刀砍伤他人后,逃离现场。随后,该男子坠楼,又砸中一名路人。坠楼男子当场死亡。被砍者与被砸中路人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通报称,11月4日19时许,杨某明(男,55岁,湛江市赤坎区人)在湛江市赤坎区新江路十巷缪某明(男,54岁,湛江市赤坎区人)家中,因个人纠纷持刀将缪某明砍伤,缪某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杨某明逃离现场后,于5日0时许在湛江市开发区万达公寓43层坠楼,正好砸中路人周某芳(女,45岁,陕西省西安市人)。
经现场医护人员诊断,杨某明当场死亡;周某芳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湛江市赤坎区新江路十巷附近一居民告诉记者,她也听说了此事,但附近私人房屋很多,她也不清楚事情发生的地点和原因。
地图显示,两处案发地相距约7公里。杨某明坠楼地点附近万达广场一物业管理人员告诉记者,确有其事,不清楚原因,当时已报警处理。
湛江警方通报称,目前,案件调查及相关善后工作正在进行中。
谁该为无辜路人负责?
本次事件中,刑事上杨某跳楼砸死无辜女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由于李某已死亡,该罪的刑罚已无法执行。
在民事上,杨某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前面所提到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对于是否可以要求跳楼男子李某家属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至于本案中的杨某已成年,由于其跳楼原因还在警方调查中,若无证据显示杨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无法向杨某亲属追索赔偿。
若有证据显示跳楼所在处物业未能提供足够的安全管理措施,存在管理疏忽之处,比如外来人员能轻易到达物业高处,跳楼所在处没有足够的防护措施,为跳楼者实施自杀行为提供空间,则存在物业对赔偿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之可能性,物业承担责任后可向杨某追偿。反之,若物业能证明其已尽到管理责任,则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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