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丨最高检与十部门把玩核桃印发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

全文丨最高检与十部门印发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央网信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食品药品有关部门近日共同印发《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意见》(下称《意见》),就各部门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更好地保障食品药

  全文丨最高检与十部门印发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央网信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食品药品有关部门近日共同印发《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意见》(下称《意见》),就各部门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更好地保障食品药品安全达成共识。

  《意见》明确了关于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的线索移送、立案管辖、调查取证、诉前程序、提起诉讼、日常联络和人员交流等7方面19项问题。

  《意见》指出,要积极借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经验做法,推进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衔接机制建设。食品药品有关部门对于发生在校园及其周边、餐饮聚集区、农贸批发市场等区域的,涉及婴幼儿食品和药品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舆论高度关注的涉及侵害食品药品安全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在办理遇到阻力,或者需要多个部门协调解决的情况下,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办理。要共同建立行政执法情况和公益诉讼线索交流会商和研判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意见》提出探索建立管辖通报制度。对于多个检察机关均有管辖权的情形,上级检察机关可与被监督食品药品有关部门的上级机关加强沟通、征求意见,从有利于执法办案、有利于解决问题的角度,确定管辖的检察机关。

  《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加强与食品药品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执法卷宗材料,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询问行政机关相关人员等方式调查取证,食品药品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助。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对于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鉴定或者鉴定费用过高的,可以结合食品药品性质特点和案件其他证据,并参考食品药品有关部门意见、专家意见等予以认定。

  《意见》明确,检察机关应在立案后七日内将立案情况告知食品药品有关部门,听取行政机关意见。被监督行政机关十五日内未采纳检察机关意见或者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未能得到有效保护的,检察院应当继续调查。经过诉前程序,食品药品有关部门仍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食品药品有关部门应依法参与诉讼活动,检察机关依法支持消费者保护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关于印发

《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

配合依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意见》

的通知

  各级人民检察院、网信办、食品安全办、司法行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海关、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粮食和物资储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药品安全是重大的政治问题、民生问题,也是重大的公共安全问题。为贯彻落实好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切实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央网信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司法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央网信办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司法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8日

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

依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央网信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司法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食品药品有关部门”)就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更好地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形成如下协作意见。

  一、关于线索移送的问题

  • 发表于 2021-02-20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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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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