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现在有很多的朋友们对于住宅公积金都想要了解吧,那么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针对住宅公积金进行一个介绍吧,希望小编介绍的内容能够为大家起到帮助哦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应当优先保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款余额。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填写提取申清,经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由受托银行支付。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款余额:
(一)购买、建造自住房屋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房屋;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国和到港、澳、台地区定居;
(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前款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存款余额的,应当同时注销该帐户。
第十五条职工购买、建造自住房屋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房屋,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存款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同户成员或者非同户的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款余额,但须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职工或者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款余额。
第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建造自住房屋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房屋,但必须提供抵押和担保。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第十七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支付、运营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购买国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保值、增值,但不得用于直接投资或者委托他人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