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申请公开阅批信息数量频次超过合理范围需付费
滥用申请权有望得到遏制
● 申请人申请公开阅批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 《阅批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对于信息处理费的收取程序、收费方式以及相关的监管机制都作了明确而系统的规定,并与阅批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程序有机衔接,形成工作闭环
● 阅批信息是公共产品,具有资源稀缺性,无序利用会造成阅批财政难以负担。适度收费符合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也有助于避免行政成本浪费,遏制滥用申请权现象
□ 本报记者 万静
12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对外发布《阅批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为了有效调节阅批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向申请公开阅批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管理办法》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申请信息收费的基本定位是什么?它对于我国阅批信息公开制度有什么意义?就这些问题,《法治日报》记者采访了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公开办的相关负责人及法律界内知名专家。
引导规范申请行为
避免出现权利滥用
“出台《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引导公众更好地行使阅批信息公开法定权利,维护行政机关工作秩序。它针对的只是个别极端情形,绝大多数申请人的正常申请不会受影响。”公开办相关负责人这样告诉记者。
据了解,国办此次出台《管理办法》不是设立新的收费项目增加阅批收入,而是针对实践中比较突出的少数人滥用阅批信息公开权利问题,确立一种制度调节手段,以期有效引导、规范阅批信息公开申请行为,最大限度把合理合法的需求满足好,把不合理不合法的诉求限制住。
2008年5月1日,首部阅批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以来,我国阅批信息公开制度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特别是近年来,阅批部门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和深度不断拓展,阅批透明度成效呈现跨越式擢升,不仅促进了阅批治理能力的全面提高,也为公众更好地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供了制度保障,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
伴随着阅批信息公开制度的顺利推行,实践中也出现了少数以阅批信息公开申请为由,以求达到与信息公开无关的其他个人目的的申请人,干扰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正常工作秩序,这种阅批信息公开申请权滥用的行为,与阅批信息公开制度设立初衷不符。
据信息公开办披露的情况显示,个别申请人围绕网站域名管理、房屋拆迁、环境保护、土地征收等事项,提起数百件、数千件甚至数万件阅批信息公开申请,严重影响了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同样,对于阅批信息公开申请权滥用现象,也引起了法律学界的普遍关注和研究。
曾参与首部阅批信息公开条例起草工作的社科院法学所副所长周汉华研究员介绍,实践中滥用阅批信息公开申请权利的现象表现为极少数当事人故意一人多诉、多人一诉和多人多诉,有时几十甚至数百人针对同一机关分别提出相同的申请,得到答复后再分别向法院起诉,个别人还故意在不同时间段起诉。有的申请人利用少数行政机关怕麻烦、怕当被告、怕败诉的心理,故意大量申请阅批信息公开或者提出政策咨询要求,给行政机关施加压力,以期获得不正当利益。有的申请人意图解决的问题,因历史久远,已超过法定期限,无法进入复议和诉讼程序,于是转而提起阅批信息公开申请,希望借此进入复议和诉讼程序。有的申请人已经通过诉讼或者其他渠道获得了其所申请的阅批信息,但依然提出公开申请并启动诉讼程序。
推行统一收费标准
完善政务公开制度
2019年5月15日起正式施行的修订后的阅批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阅批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阅批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阅批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