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方式是一个人结束生命时借用的手段,古代自杀者采用了多种自杀方式。大致有自缢、伏剑、自刎、自刺、自触、投河、自焚、祈死、饮药、烹死等。本文以春秋时代的古人为例,介绍一下他们为什么喜欢“自缢”这种自杀方式。
统计春秋时期自杀者采用的 10 种自杀方式中,采用自缢方式自杀者,远远超出其他自杀方式。那么“自缢”到底有什么吸引人的地方呢?
“缢”是致死的方式之一,但是与“肉刑”这样的处死方式有本质的不同。春秋时期有“刑不上大夫”的规定,所谓的“刑”是指“肉刑”,也就是“肉刑”不施与大夫。
于是,自缢这种肉刑之外的致死方式就成为春秋时期贵族的首选。那何谓肉刑?这是一种对于有罪之人割裂肌肤、切断肢体的刑罚,“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尚书·舜典》:“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郑玄注:“五刑:墨、劓、剕、宮、大辟。正刑五,加之流宥、鞭、朴、赎刑,此之谓九刑。”
春秋时期继承了西周刑罚的制度,五刑同样构成了春秋时期刑罚的主体。五刑中,墨、劓、剕、宮四者都是残害身体的肉刑,而大辟则是死刑。墨刑,又名黥刑,是一种在犯人脸上刻字的刑罚,这是五刑之中最轻的一种。劓刑,即割掉犯人的鼻子。剕刑,又称膑刑或刖刑,就是砍掉犯人的手足。宫刑即腐刑。《周礼·司刑》载:“宫罪五百。”郑玄注:“宫者,大夫则割其势,女子闭于宫中。”大辟,即死刑,这是五刑中最严重的刑罚,剥夺犯人的生命。
春秋时期,被施以肉刑之人是会受社会歧视的,“爵人于朝,与士共之;刑人于市,与众弃之。是故公家不畜刑人,大夫弗养士。遇之塗,弗与言也。屏之四方,唯其所之,不及以政,示弗故生也”。
当时包括士在内的贵族阶层与君主的关系是非常紧密的,贵族的荣誉也代表着君主的荣誉,所以才有“公族无宫刑,不翦其类也”之说。贵族不受肉刑,是为其保留了最后尊严与荣誉,所以“自缢”这种不属于肉刑的自杀方式也更受到贵族的认可。
春秋时期,孝观念的一项重要内容便是要求爱惜自己的身体,正所谓“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一个人从四体至毛发肌肤全部受之于父母,为人子者需要常常谨慎,害怕对于身体有所损伤,有违孝道,即“父母全而生之,己当全而归之,故不敢毁伤”。
所以曾有这样的事发生:乐正子春曾有一次把脚伤了,数月不出其屋并且面带忧色,他的弟子问其原因,乐正子春回答:“吾闻诸曾子,曾子闻诸夫子,曰:‘天之所生,地之所养,无人为大。父母全而生之,子全而归之,可谓孝矣。不亏其体,不辱其身,可谓全矣。故君子顷步而弗敢忘孝也。’今予忘孝之道,予是以有忧色也。”
春秋时人为了遵守孝道而对于身体的保护是十分重视的,即便是在自杀时也会更加倾向于在身体不受损伤的情况下结束生命。所以,自缢作为一种能够免受酷刑、保留全尸的自杀方式成为了春秋时人自杀时的首选。
春秋时人认为血即生命,是灵魂的寄托。《韩非子·说林上》:“夫死者,始死而血,已血而衂,已衂而灰,已灰而土。及其土也,无可为其矣。”
生命的结束开始于血的流失,古人因为对于生命的重视,自然的对于血也产生了崇拜之情,在春秋时期,血崇拜的两个最重要的表现便是血祭与血盟。
血盟,是血崇拜的另一种表现。血盟之事在春秋时期十分的常见,在此仅举一例,《左传·定公四年》记载,楚国大败于吴国,楚昭王逃亡到随国,吴军追击到随国,要求随国交出楚昭王,随人拒绝,楚昭王于是割破子期心口取血而与随国人盟誓。“王割子期之心,以与随人盟。”
笔者认为春秋时人用自缢的方式自杀,与血崇拜的观念有着紧密的联系。
第一,血液当中寄托着生命与灵魂,即便自杀者选择了结束自己的生命,但是因为灵魂观念的存在,他们也不希望灵魂随着血的流失而逝去。
第二,春秋时人考虑的便是血的禁忌,“祭服敝则焚之,祭器敝则埋之,龟筴敝则埋之,牲死则埋之”,对其血液掩埋的目的,郑玄注:“此皆不欲人亵之也。”
自缢者可能同样不想让人玷污了自己的血液,所以才采用这种不流血的自杀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