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1、诽谤罪客体要件
诽谤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诽谤罪客观要件
诽谤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诽谤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诽谤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诽谤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3、诽谤罪主体要件
诽谤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诽谤罪。
4、诽谤罪主观要件
诽谤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诽谤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捏造事实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情节严重一般指行为人动机卑鄙,行为恶劣、影响很坏,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等严重后果等情形。
1、“诽谤”指无中生有,说人坏话,毁人名,诬蔑。
2、“诽谤”出处:《韩非子·难言》:“大王若以此不信,则小者以为毁訾诽谤,大者患祸灾害死亡及其身。”
唐 元稹 《同州刺史谢上表》:“然臣益遭诽谤,日夜忧危,唯陛下圣鉴照临。”
巴金 《“最后的时刻”》:“诽谤中伤,血口喷人。”
《吕氏春秋·不屈》:“国家空虚,天子之兵四至,众庶诽谤,诸侯不誉。 ”高诱 注:“怨望多也。”
《韩诗外传》卷三:“无使贤人伏匿,则痹不作。无使百姓歌吟诽谤,则风不作。”
明 归有光 《送摄令蒲君还府序》:“民俛首不敢出气,而闾巷诽谤之言,或不能无。”
《汉书·贾山传》:“其所以莫敢告者何也?亡养老之义,亡辅弼之臣,亡进谏之士,纵恣行诛,退诽谤之人,杀直谏之士。”
《周书·柳虬传》:“伏惟陛下则天稽古,劳心庶政。开诽谤之路,纳忠谠之言。”
宋 宋祁 《绝禁忌篇》:“ 秦 暴 汉 杂,禁忌始兴,诽谤坐诛,妖言有法。”参见“ 诽谤之木 ”。
诽谤,就是别人对你进行无根据的诋毁,让你的名誉受到侵害,这样的人对你就是诽谤,你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去对付他们!
诽谤。
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污蔑他人的,涉嫌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罪。具体构成何罪,需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