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非法购买的气枪
抓到一只猫头鹰
上网查后得知其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随即将其放走
犯法吗?要判吗?
江山法院:犯罪事实已成立
犯了危害珍贵、濒危动物罪
要判,“牢狱大礼包”送上了
日前,江山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庭审中,犯罪嫌疑人郑某和毛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懊悔不已。
庭审现场
2020年10月,郑某从一名网友处购得一把气枪及制作气枪铅弹的模具一个。在该男子的远程指导下,郑某动手自制铅弹十发,并在未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拿着气枪到老家竹林中狩猎试枪,成功捕获两只小鸟。
第一次试枪狩猎成功,体会到了气枪打瘎快感后,郑某开始频繁约上几个好友,前往江山市清湖街道、长台镇等地狩猎。
2021年1月,郑某与朋友毛某在追踪一只野兔时发现,距离自己5米左右的矮树丛中有一只看起来像猫头鹰的鸟。郑某随即让毛某用手电照着鸟,自己开枪将其打伤,并带回家中。
回家后,郑某上网搜索发现,自己捕获的鸟为猫头鹰系领角鸮,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仔细检查了猫头鹰的受伤程度,确认其仅受轻伤后,郑某又将猫头鹰带至家门口的竹林内放生。放生之前,他特意拍摄了一段短视频,向好友炫耀自己捉到了一只猫头鹰。
(领角鸮 图片来源:百度百科)
一心认为自己放生猫头鹰就没事的郑某,在放生猫头鹰后,依然不时约上好友前往江山各地打猎取乐。没想到,自己捉到猫头鹰的视频被传播了出去,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江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毛某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两被告人均有坦白情节且愿意接受处罚,其非法获得的珍贵野生动物也已放生,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八个月,缓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处被告人毛某有期徒七个月,缓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江山法院提醒
不是所有的“知错就改”
都可以被原谅
尽管郑某和毛某已经放生猫头鹰
但其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事实
已经成立
切莫存侥幸心理
认为“小错”罪不至此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都将受到其应有的惩罚
原标题:《我打到猫头鹰马上就放生了,为什么还要判?法院:犯罪事实已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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