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县**局街子**依法查处一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案件,处罚1人。
1月17日,街子**户籍民**在办理马某某(女)身**时,发现马某某“身份”有问题,便立即报告所领导并展开调查。经查,马某某从清水乡婚嫁之街子镇后,未将本人户籍迁至街子镇,冒用其丈夫韩某前妻的户籍信息办理了身**。经询问,马某某对其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根据《**居民身**法》第十七条规定,街子**决定对马某某给予罚款200的行政处罚,并对马某某冒用的身**予以依法收缴。
【法律链接】
《**居民身**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给予**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变造的居民身**的。
**、变造的居民身**和骗领的居民身**,由**机关予以收缴。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供稿:街子**
审核:马学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