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也是《电商法》的实施米年。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副司长蔡裕东在近日举行的电商法论坛上表示,《电商法》为中国互联网时代的经济发展奠定了更加坚实的法治基础,为国际电子商务和互联网立法贡献了中国方案。
上世纪末,电子商务在中国落地生根。20年来,这项事业蓬勃发展,形成了世界第一的网络零售市场,造就了世界第一的快递服务业,创造了世界第一的网络支付工具,打造了世界第一的网络购物节。
在全球十大电子商务企业中,中国已经占据四席。今年5月,《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18)》发布。报告显示,2018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继续扩大并保持高速增长态势。全年实现电子商务交易额31.63万亿米,同比增长8.5%;网上零售额9.01万亿米,同比增长23.9%;跨境电商进出口商品总额1347亿米,同比增长50%;农村电子商务交易额1.37万亿米,同比增长30.4%;全国快递服务企业业务量累计达到507.1亿件,同比增长26.6%;电子商务从业人员达4700万人,同比增长10.6%。
蔡裕东称:“电子商务不仅有量的增加,还有质的提升。电子商务有利推进了互联网和实体经济的深入融合。”
作为新生事物,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的问题正在逐渐凸现,网络环境下的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权益保护、交易平台的责任界定等问题随之增多,推动电子商务的法治建设是电子商务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法律是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蔡裕东指出,《电商法》明确了监管的目的、监管的方式和监管的原则,有效保障了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对规范电子商务市场行为、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蔡裕东介绍,《电商法》出台以来,各市场主体积极响应。主要电子商务企业提高了法律意识,加强了合规经营;专家、学者积极发声,为《电商法》更好落地不断建言献策;相关协会组织开展宣传教育,为电商消费者筑起全力保护防火墙。
北京市商务局副巡视员王洪存在论坛上表示,作为中国乃至全球首部电子商务领域的综合性权威性法律,《电商法》是中国构建互联网法律体系的一个重大创新举措,需要行业主管部门、电商从业者共同学习和贯彻,进一步优化电子商务营商环境。
全程参与《电商法》立法调研工作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财经委立法专家顾问薛军对于《电商法》的相关规范、背景有着较为深入的认知。他在论坛上表示,《电商法》为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坚定、稳定的政策框架。
首先,明确了线上、线下一致原则。互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使得商业模式由线下转向线上,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对于这种新模式,《电商法》的回答是,线上、线下是平等一致的。
“法律面前,不同商业模式地位等同。”薛军举例道,如线下经营者为了从事经营活动要进行相应的市场主体登记,这一规定对线上主体同样适用;线下主体要合法合规纳税,线上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必须合法合规纳税;线下经营者要亮照经营,线上经营者同样也有相关义务;线上电子发票与线下普通发票在法律效力上等效等等。
虽然线上、线下一致,但毕竟经营环境不同。《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注册的相关规定》中指出,电子商务市场主体的亮照方式,可以采用链接的方式,以电子化的营业执照来进行亮照经营。薛军认为,这体现了对线上经营活动特点的尊重。
其次,《电商法》以包容的态度,给予当前主要的电子商务主体类型明确的立法地位,使得各类电商主体拥有自己的法律属性。薛军称,很多人关心的微商、直播电商在《电商法》中都有明确的地位。
同时,《电商法》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提出合规经营的基本要求。比如,从事的服务、提供的商品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买卖或提供法律禁止、限制的产品;要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责任;要履行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等等。
“进入平台经济以后,平台经营者是电子商务模式的中枢神经。”薛军指出,围绕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电商法》提出一系列较为明确的具体要求。例如,对于平台类经营者主体信息的查验审核义务;对于相应证照资质的审核义务;相应信息的报送义务;网络经营稳定性的保障义务;信息的保存义务;合法信息的审查义务等等。
此外,薛军强调,《电商法》特别重视对消费者保护的规范,对刷单炒信用、杀熟、强制搭售、广告推送、快递物流的送达、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都做出了专门规定。
“随着《电商法》的颁布实施和中国电商产业的发展,目前社会各界尤为关注五大类合规经营和发展中存在的焦点问题。”薛军称。
首先是“二选一”问题,即某平台要求平台内经营者采用单平台。这种经营模式是否合理?薛军指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于电商领域的垄断问题和消费者保护问题,《电商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保护法》是补充适用关系,而反垄断的认知要归属到《反垄断法》体系中。
其次是电商领域的诚信体系建设问题。电商领域的商家普遍存在刷单炒信用的现象,这一现象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对其他合法合规经营的商家构成不正当竞争,也会对平台信誉产生一定影响。
针对这一问题,薛军认为,《电商法》需要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民法》《侵权责任法》相配合。除法律之外,还要通过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以及相应的信用监管体制进行配合。商务部、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都在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等方式对电商领域诚信环境建设发挥着作用。这也是未来的发展趋势。
第三是网络黑灰产问题。据阿里安全部《2018网络黑灰产治理研究报告》估算,2017年,中国网络安全产业规模为450多亿米,而黑灰产已达近千亿米规模。用户信息泄露、网络黑客勒索和电信诈骗等问题频繁出现,围绕互联网衍生的黑灰产行业正在蔓延。
“我们未来有一个重要的课题就是加强对网络黑灰产现象的研究,以及法律责任的定性。”薛军透露。
随着电商模式的迭代发展,除了经典的平台型电商模式之外,还出现了一些新型电商模式。对于新模式的定性,薛军建议,不应以传统的过于机械的判断标准来掌握,而是要适时判断新模式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否让特定人群受到损害、是否会对国家经济秩序造成危害。如果新模式有正常的利润来源,各方参与主体都能够分享合适的利润,且没有产生任何社会性问题,监管界就应充分听取业界和学术界的最新研究意见,适时对传统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使其能够适应新的电商时代的特点。
“通过以上可见,电子商务未来的发展还将遇到很多问题。我们必须在电子商务精神的指引下,以一种审慎包容并具有前瞻性的态度来对待新问题。”薛军说。
2018年苏宁易购跻身《财富》杂志全球500强榜单。2018年,其线上交易额达2083.54亿米,其中自营达到1497.92亿米,平台商户达到585.62亿米。
为了加大平台监管力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苏宁易购在《电商法》生效后,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平台商户的管理。
首先,加强商户亮证亮照的管理。苏宁易购集团法务总监吴振兴介绍,苏宁易购平台的亮证位置在其网站首页,平台商户的亮证位置在店铺名称处。
其次,建立平台商户管理,争议争端解决处理等规则。吴振兴透露,苏宁易购于去年9月开始,对网站规则进行全盘对标梳理和优化,并将各项协议和规则根据信息公示规定通过网站向消费者展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同时,建立先行赔付制度。苏宁易购于2013年首次提出先行赔付制度,现已形成一整套完整的先行赔付体系。吴振兴称:“对于商家推诿、拒绝履行自身义务,经用户举证责任成立的,将由苏宁易购依据平台仲裁规则先行予以赔付,再启动向商家的追偿机制,以保障用户的交易信心。”
近年,苏宁易购还同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合作,开发线上知识产权保护平台,给权利人提供一个申诉的“入口”。
针对网络黑灰产问题,滴滴出行与腾讯日前宣布成立互联网安全联合实验室,共同打击网络犯罪,提升用户数据保护能力,提供更加安全的线下服务。
滴滴出行与腾讯建立的互联网安全联合实验室将专注三个领域:一是信息安全领域的联合能力建设;二是对业务场景中的黑灰产问题展开深入研究,腾讯将提供近20年来积累的与黑灰产对抗的数据,与滴滴出行样本数据联合建模;三是关注前沿安全领域,比如车联网安全技术研究、自动驾驶安全研究等。
滴滴出行信息安全战略副总裁弓峰敏表示:“腾讯在攻防能力建设、交易反作弊以及社交平台的大数据管理等方面拥有成熟经验。滴滴出行与腾讯共建大数据合作生态,希望在黑灰产对抗、安全准入、智能汽车安全等方面展开深度合作。”
合作共建安全生态是行业发展的大势所趋。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副司长韦犁认为,只有联合起来,共同应对复杂多变的安全威胁,打击网络空间犯罪,才能营造和平的网络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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