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秋华河南事件(死刑复核权的放与收|改革开放40周年系列报道⑧)

死刑复核权下放期间,出现了类似魏清安、呼格吉勒图等冤案,学者感慨,如果当时的死刑是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话,这种情况就不容易发生 原文首发于432期《法治周末》2-3版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死刑复核权的放与收|改革开放40周年系列报道⑧死刑复核权的放与收|改革开放40周年系列报道⑧死刑复核权的放与收|改革开放40周年系列报道⑧死刑复核权的放与收|改革开放40周年系列报道⑧

死刑复核权下放期间,出现了类似魏清安、呼格吉勒图等冤案,学者感慨,如果当时的死刑是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话,这种情况就不容易发生

原文首发于432期《法治周末》2-3版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孟伟 | 责编:代秀辉 王硕

死刑复核权的放与收|改革开放40周年系列报道⑧

为及时有力地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保障社会稳定,上世纪80年代,部分案件的死刑复核权下放到地方,“当时执行死刑的人数是相当大的”

12年前,死刑复核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12年来,中国的死刑数量大大减少,少杀慎杀、严格控制和适用死刑成为中国司法实践的原则

今年已经是死刑复核权收回的第12个年头。

1980年2月12日,死刑复核权第一次下放。

至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的公布,废止了最高人民法院过去依法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所有通知。明确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下放20余年的死刑复核权终于彻底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据媒体报道,在死刑复核收回这12年来,中国每年执行死刑的罪犯人数从“万字号减为千字号”。

知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作为这段时期的亲历者,为我们讲述了这项制度60年间复杂的法治历程。

逐渐下放的死刑复核权

死刑复核程序的初次设立,是1954年,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中规定,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不过,在后来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作出决议,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自1958年后的4年间,一直采取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以电报报核死刑的做法。到了1962年,核准要求更为严格,死刑案件一律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全部案卷,以便认真详细核查。

在经历了20余年的司法实践后,死刑复核被正式纳入法条之中。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规则。

不过,此后,死刑复核权经历了颇为复杂的下放与上收期。

在陈光中的记忆中,死刑复核正式的下放是在1983年“严打”背景下进行的,“当时要求‘从重从快’,既要重还要快,关键是要快。因为要快,所以必须将死刑复核权下放”。

当时陈光中还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的主任,正在外地做程序法课题调研的他,调研回来后就听到了要“严打”的消息。

他的第一时间虽觉突然,但是回忆起当时的社会背景,陈光中感叹:“改革开放几年来经济增长得快,民生也有改善,但是社会治安出现了问题,特别是当时的流氓罪非常普遍。而且在当时确实也出现了多起比较轰动的案子,而且其中还涉及当时主要领导人亲自感受到的案件。”

在那个特殊的历史时期,发生了多起震动全国震动中央的恶性刑事案件。例如1979年9月9日发生在上海市控江路的“控江路打砸事件”,多人攻击多名民警,阻拦小汽车,砸自行车,哄抢财物,侮辱妇女,长达5小时。

当时最为轰动的案件当属1983年杨秋华丈夫被杀事件。当年,杨得志次女杨秋华和其丈夫到河南郑州度假,在外出购物时杨秋华遭到了几名流氓调戏,其丈夫上前阻拦并和流氓发生冲突,在双方打斗中,几名流氓被杨的丈夫打倒在地。被打后的一个流氓后来找到了自己的朋友,这个朋友是当地公安局副局长的女婿,他们几人赶到杨秋华所在的购物地点,用警棍将杨秋华的丈夫当场打死。

这些恶性事件的频发,促使党中央作出了“严打”决定。

其实,在中央作出“严打”决定前3年,死刑复核权的集中性就已经出现了松动。

1980年2月12日,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43天后,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作出决定,规定在1980年内,对现行的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等犯有严重罪行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据时任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周道鸾介绍,这一次对部分死刑复核权的下放,是由于当时(特别是1979年)社会治安不好,全国大中城市中杀人、强奸、抢劫、放火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重大恶性案件不断上升,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增加。

这是刑法、刑事诉讼法颁行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对死刑复核权的第一次补充修改。

随后死刑复核权下放的时间又从1年延至3年,还扩大了死刑案件核准权下放的范围。

然而部分死刑案件的复核权经过两次下放后,社会治安形势并未好转,到了1983年“严打”,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决定下放部分死刑复核权,而且下放的期限成了“必要的时候”,不再有具体期限。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即后来法律界称之为“从重从快”决定。以这两个决定为标志,将危害社会治安的严重刑事犯罪的死刑复核权彻底下放给了地方。

争议不断的27年

回忆起部分死刑复核下放的那些年,经历了三次“严打”,“当时的杀,不是杀一两个人,而是要一网打尽,要多杀。这种情况下,完全由最高法院来复核实际上达不到这个目的”。陈光中坦言,在这几次“严打”之后,被执行死刑的人数是相当大的,陈光中透露,公开数据显示,第一次“严打”时被执行死刑的人数是24000人。

对于死刑复核权下放带来的种种问题,在当年也是法学界关注的重点。

包括陈光中在内的许多学者认为,在死刑复核权下放期间,“缩短上诉期限”违反了程序法治的原则。

在法律界看来,死刑复核权下放造成的另一弊端就是,冤假错案的防线更松了。令陈光中印象深刻的是,1984年,河南巩县(现为巩义市)23岁的魏清安被冤杀的事件,这是他印象中新中国最早的一个冤案。

1983年1月25日下午,河南省巩县发生了一起强奸、抢劫案,案发一个多月后,年仅23岁的河南小伙子魏清安被列为嫌疑人。由于当事人的误认和办案人员的不负责任,很快他便被法院以强奸、抢劫罪判处死刑。当年5月3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他被执行枪决。当天行刑时,魏清安大声喊冤:“这个案子天长地久,总有一天会弄清楚的……”

一个月后,该案真凶田玉修落网。他主动供述了自己强奸、抢劫刘某的犯罪事实,并带人找到了手表、皮鞋等物证。

跟魏清安案相似的还有呼格吉勒图案,陈光中遗憾道:“如果当时的死刑是经最高法院复核的话,这种情况就不容易发生。”

陈光中一直对死刑复核权下放到省高院、二审和死刑复核权都集中在省高院的做法持保留意见。法学界当时很多学者也持相同意见,在死刑复核权下放的27年间,不断有法学界专家学者对此提出质疑。

学界还认为,各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死刑的标准不统一,将大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下放到31个高级人民法院和1个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就有32个适用死刑的标准,这违反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原则。

1996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订前,陈光中等学者积极主张死刑核准权收回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不过当时,法学界也有另一种声音,即原则上赞同死刑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认为在当时一些地方社会治安不好的情况下,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收回,不利于及时有力地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不利于保障社会稳定。而且还提出,从最高人民法院当时的审判力量来看,将死刑核准权收回,也是难以承受的。因此,死刑复核权收回的时机还不成熟。

收归的准备

2005年前后,长期僵持的争议有了实质性的转折。

当年11月,陈光中受邀参加了一个在武汉召开、不做宣传的座谈会。

陈光中回忆,去之前都不知道要开什么会,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带着若干名最高法院副院长、各庭庭长,还有马克昌、陈光中等10多名刑法、刑事诉讼法方面的知名专家学者一起开了一个不做记录的专家座谈会,就死刑复核问题听取专家意见。

“会议开始的时候,肖扬先做了一个讲话,从毛主席对死刑‘可杀可不杀的不杀’政策讲起,然后提到在今天这样的形势下,我们在政策的观念上要有所改变。我记得他当时就提出了‘少杀慎杀’的意思,希望专家学者多做这方面的舆论宣传。”陈光中说,当时听到肖扬的意见后,大家都非常的兴奋,纷纷表示支持。

陈光中记得,当时肖扬不是随口说说。司法实践中的行动比预料中要迅速得多。其实2003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就在为死刑复核权的收回做准备:一是要人,最高人民法院原先有两个刑事审判庭(下称刑庭),后来又新增3个死刑复核庭,刑事法官编制从几十个增加到数百个;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开始要求各省高院要对死刑案件严格把关。

其实,早在武汉东湖宾馆专家座谈会召开的7个月前,肖扬在全国人大代表会议上作工作报告时,就已提出“完善死刑复核程序”。

2005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要求7月1日起,各地关于死刑二审案件必须全部开庭审理。

经过了近两年的充分准备之后,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06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召开第1409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从此,死刑复核权全部收回到最高人民法院。

至此,死刑复核权经历了27年后再次收归到最高人民法院。

在陈光中看来,死刑复核的收回,意义非常重大,“据我所知,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以后,社会治安没有发生明显的波动,还是保持正常的社会治安,没有因为死刑复核收回、死刑案件的减少而变化”。陈光中表示,自2005年以后,死刑案件已经开始有较大幅度的下降。此后,死刑复核程序也在逐步改革完善。

据公安部统计,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当年即2007年,爆炸、放火、杀人、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均实现同比下降。此后,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持续保持下降趋势。

2015年9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全国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会议上透露,2014年中国每10万人杀人案件数为0.7起,与世界上最安全国家之一的瑞士相当,比美国、法国、英国等发达国家都要好。

陈光中介绍,随着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以及检察院有权介入等内容的规定,死刑复核程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诉讼化改造。

死刑复核权的放与收|改革开放40周年系列报道⑧

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系列报道

END

  • 发表于 2022-11-10 16:15
  • 阅读 ( 195 )
  • 分类:互联网

0 条评论

请先 登录 后评论
管家
管家

727 篇文章

你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