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承认,孩子已经被我打掉了,我已经不是怀孕状态了。”意识到自己已无法逃避的王某,终于在检察官拿出的确凿证据面前低下了头。日前,在江苏省金湖县检察院依法监督下,罪犯王某被收监。
2020年8月,王某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2万元。由于当时王某已怀孕两月有余,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并交付当地接受社区矫正,执行期限自2020年8月24日起至2021年8月23日止。
2021年3月,王某产下一名男婴。同年8月24日,王某第一次暂予监外执行期满,考虑到王某需要哺乳其未满一周岁的儿子,法院决定再次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待其子满周岁,期限自2021年8月28日起至2022年3月15日止。
今年2月16日,在第二次暂予监外执行期满之前,王某以其再次怀孕为由向当地法院申请延长暂予监外执行期限。收到申请后,法院第一时间立案审查,并依法对王某进行医学诊断。3月14日,当地医院经诊断,确认王某已怀孕3个月,处于中期妊娠。3月22日,根据医院的诊断说明,法院及时将相关情况向上一级法院进行汇报,上级法院遂出具了认定王某怀孕,同意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书。
今年5月,在拟作出第三次对王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之前,法院按照规定及时向金湖县检察院征求意见。
“接到法院的公函后,我们依法展开了监督,在对相关材料的审核过程中发现了一点疑问,谨慎起见,我们进行了实地走访。”金湖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承办检察官说道。
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时,王某已怀孕3个月,检察官接到法院公函后已是医院出具证明的两个月后,按道理对方应有一些明显怀孕特征。但是,在走访期间,检察官发现情况并非如此。
“走访时,我们发现王某的状态完全不像怀孕5个月的情况,而且她似乎在刻意隐瞒一些事实。”发现问题后,承办检察官及时与法院联系,共同对王某展开调查。
“我向法院申请延长暂予监外执行期限时确实是怀孕的状态,但后来家里出了点事,我也不想要这个孩子了,正好那个时候法院也出具了《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本以为怀孕的事实已经被法院承认,暂予监外执行就没有问题了,于是就做了引产手术。”调查期间,迫于压力王某交代了自己已于今年5月堕胎的事实。
根据王某的交代,检察官及时提取了王某在当地医院的住院档案,证实王某怀孕后引产的事实。
6月9日,金湖县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发出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回复函,提出王某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不予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检察意见。6月15日,法院依法作出收监执行决定。
作者:杨晓婧 何奕
来源: 检察日报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