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靠低保生活的夫妻,生完二胎几年之后,因为两人的身体和经济情况,没有能力将孩子养好,于是便想让自己的大女儿来抚养,可没曾想女儿对此表示强烈反对。最终,夫妻俩因为这件事,把自己的亲生女儿告上了法庭。最终法院判父母胜诉,丽丽作为姐姐要抚养弟弟。律师表示:根据我们国家的婚姻法和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的规定,如果父母对于孩子没有抚养能力,这种情况下,兄弟姐妹是有抚养义务的。那么对于这个只有两岁的孩子来讲,姐姐的抚养义务是不可以拒绝的。
生二胎之前没有和老大讲,生了之后却让老大养。凭什么?
律师:所以大家在要二孩前,应当遵循老大的意见。如果你没有抚养能力,你是需要老大来抚养的,你是在给老大增加负担还是增加陪伴,你要想清楚。
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明文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这是因为兄弟姐妹,同出一源,从小生活在一个家庭里,关系十分密切,当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负担未成年的弟妹的时候,不能不念骨肉之情而置之不顾。看到这里,似乎大家都替大女儿丽丽的遭遇感到委屈,但愿她的弟弟长大以后能懂得姐姐的不易,也希望姐姐不要因此而放弃自己的梦想和生活。
兄姐对弟妹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有三个:
(1)兄、姐要有负担能力,如果兄、姐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2)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如果父母有能力扶养,兄、姐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3)弟、妹尚未成年,如果弟、妹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即使是不能自食其力,兄、姐也没有扶养义务。
上述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
否则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
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