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众所周知,销售烟草需要经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然而邓某为了获取高额利益,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网上私自销售电子烟等设备。邓某在网络上以自己的名义注册网站,在该网站上展出其销售的电子烟等产品,若买家有意购买电子烟,则通过该网站联系邓某,将款项打入邓某的账户,后邓某通过快递将电子烟等设备寄给客户。当地烟草专卖局发现了该情况后,将相关证据移送至当地公安局进行调查,后将邓某抓获归案。经法院审理认为,邓某的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遂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网上私自销售电子烟,构成“非法经营罪”!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本案中,邓某以自己的名字注册网站,在该网站内进行电子烟的销售活动,后其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的行为被当地烟草专卖局发现,被警方抓获归案。邓某非法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烟草管理规定,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网上私自销售电子烟,构成“非法经营罪”!
【瀛台律师提醒】
无论是普通烟草还是电子烟,都应当在经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进行经营,若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的,可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