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算审查的准备。概算审查的准备工作包括了解设计概算的内容组成、编制依据和方法;了解建设规模、设计能力和工艺流程;熟悉设计图纸和说明书、掌握概算费用的构成和有关技术经济指标;明确概算各种表格的内涵;收集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取费标准等有关规定的文件资料等。
(2)进行概算审查。根据审查的主要内容,分别对设计概算的编制依据、单位工程设计概算、综合概算、总概算进行逐级审查。
(3)进行技术经济对比分析。利用规定的概算定额或指标以及有关技术经济指标与设计概算进行分析对比,根据设计和概算列明的工程性质、结构类型、建设条件、费用构成、投资比例、占地面积、生产规模、设备数量、造价指标、劳动定员等与N内外同类型工程规模进行对比分析,从大的方面找出与同类型工程的距离,为审查提供线索。
(4)研究、定案、调整概算。对概算审查中出现的问题要在对比分析、找出差距的基础上深人现场进行实际调查研究.了解设计是否经济合理、概算编制依据是否符合现行规定和施工现场实际、有无扩大规模、多估投资或预留缺口等情况。并及时核实概算投资。对于当地没有同类型的项目而不能进行对比分析时,可向国内同类型企业进行调查、收集资料,作为审查的参考.经过会审决定的定案问题应及时调整概算,并经原批准单位下发文件。
(1)审查设计概算的编制依据。包括国家综合部门的文件,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国家规定或授权制定的各种规定及办法,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等为重点审查对象。
1)审查编制依据的合法性。采用的各种编制依据必须经过国家或授权机关的批准,符合国家的编制规定,未经批准的不能采用。也不能强调情况特殊,擅自提高概算定额、指标或费用标准。
2)审查编制依据的时效性.各种依据,如定额、指标、价格、取费标准等,都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现行规定进行,注意有无调整和新的规定。有的虽然颁发时间较长,但不能全部适用,有的应按有关部门作的调整系数执行。
3)审查编制依据的适用范围。各种编制依据都有规定的适用范围,如各主管部门规定的各种专业定额及其取费标准,只适用于该部门的专业工程;各地区规定的各种定额及其取费标准,只适用于该地区的范围以内。特别是地区内的材料预算价格的区域性更强,如某市有该市区的材料预算价格,又编制了郊区内一个矿区的材料预算价格,那么在该市的矿区建设中,其概算采用的材料预算价格,则应采用矿区的价格,而不能采用该市的价格。
(2)审查概算编制深度。
1)审查编制说明。审查编制说明可以检查概算的编制方法、深度和编制依据等重大原则问题。
2)审查概算编制深度。一般大中型项目的设计概算,应有完整的编制说明和“三级概算”(即总概算表、单项工程综合概算表、单位工程概算表),并按有关规定的深度进行编制。审查是否有符合规定的“三级概算”,各级概算的编制、校对、审核是否按规定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