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答案:能。
崔一是石材厂的老板%2c古石是他客户,去年古石拖欠10万元都没有偿还。
崔一催收多次,他都不偿还。
讨债一年多以后,古石写了一张拖欠石材10万元的欠条,如在拖欠1一个月就在支付1万元的利息。
之后,崔一就找不到他人了,多次寻找后,崔一终于在微信上找到他了。
在微信上 崔某道歉并且答应还石材款10万元并且支付及万元利息%2c但至今未还。
之后在多次微信讨要欠款还是不还款。
无奈,只有将将古石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古某书写的欠条与双方之同的摄信内容相互吻合%2c能证明其拖欠崔某货款及利息的事实。最终%2c根据原告崔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2c判决被告古支付所欠原告的10万元货款及1万元利息。
网聊记录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但是要获得法院的认可%2c也要同其他证据一样%2c符合证据的“性”%2c即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 首先是使用人身份问题,其次保证真实性,必须是原始完整未经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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