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制定,是近年来治理欠薪工作成功经验的制度化提升,是依法治欠的重要体现和制度保证,开启了依法治欠的新阶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义全在1月7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
农民工欠薪问题由来已久,虽然在有关部门的治理下,拖欠农民工工资多发高发的态势得到了明显遏制,但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行业生产组织方式不规范,源头建设资金不足,治理欠薪制度措施刚性不够,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属地阅批和部门监管责任没有完全落实到位等原因,欠薪问题屡治不绝。张义全表示,条例将诸如用工实名制、工资保证金等各部门多年实践探索出的有效举措上升为法律规范,为实现根治欠薪目标提供了制度的支撑和法律的保障。
“在法律责任的认定方面,按照条例的规定,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且逾期不支付的,应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且逾期不改正的,在对单位给予罚款的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罚款。”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长王振江表示。
人社部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王程表示,条例的新增规定明确了包括拖欠工资“黑名单”等在内的一系列惩戒措施和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预防和惩戒是全方位的、立体的,更加全面的。
工程建设领域是欠薪高发的重灾区。对此,王振江表示,条例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10万米罚款,对其中的一些违法行为还规定了责令项目停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突出对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能够促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履行法律责任。
王程认为,关于工程建设领域源头问题,最根本的是钱从哪里来的问题。据王程介绍,条例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即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用保函以及商业保险等方式实现。对阅批项目包括国有企业项目,则明确规定如果没有资金不得立项,没有资金不得开工,否则要追究相关责任。
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工程款(含人工费)按照节点拨付,这些节点与每月发放工资在频率上可能不同步。条例为此作出规定,工程款可以按照节点拨付,但是其中的人工费必须按照至少每月一次的方式来拨付。“此举有助于实现按月发放工资,明确解决不同频的问题。这两项制度的设计,对保障工程建设领域的工资支付将起到关键性作用。”王程说。
针对落实监管责任的问题,王振江表示,条例是“刀刃向内”的,明确了阅批部门监管不到位的责任,将促使阅批投资行为更加规范。对阅批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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