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屡屡出现的高空抛物事件,导致不少悲剧发生,高空抛物也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而且,这类事件发生后,可能还会遇到追责难、取证难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实施,为处理该类案件提供了更加全面、可行的法律依据。
01
高空抛物的民事责任
(一)案例简介
2019年7月2日下午,王某某(2009年8月7日出生,父母协议离婚,约定其跟随其母亲方某生活)在贵阳市南明区某小区7楼将两个灭火器推下楼,其中一个灭火器砸中正在附近翻晒洋芋片的袁某某头部,受害人袁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被告王某某的父母已经离婚,但其父亲王某仍为王某某的法定监护人,故王某、方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84,520.5元。被告某物业公司对本小区及房屋负有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的义务,应当对袁某某占用通道晾晒洋芋片的行为进行制止,存在管理上的疏漏,因此,被告某物业分公司对本案应承担补充责任,综合本案的事实,判令其承担本案损害后果的5%的补充责任。
(二)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
该案一审判决时,虽然《民法典》尚未实施,但处理精神与《民法典》一脉相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民法典》增加了建筑管理人的义务,有助于督促建筑管理人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监督业主高空抛物的行为。除此之外,公安机关的介入,更有利于具体侵权人的查明,因为公安机关人员调查时的形象具有威慑性,且方便对抛掷物品、坠落物品进行鉴定。
02
高空抛物的刑事责任
(一)案例简介
2020年5月,江苏常州溧阳市徐某某(家住三楼)与王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徐某某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王某某见状上前夺刀未果,徐某某将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发觉后向楼上质问,徐某某听到质问声后,又去厨房拿第二把菜刀,王某某再次上前夺刀未果,徐某某又将第二把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见状报警。
溧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高空抛物行为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从建筑物抛掷物品行为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二)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
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实施,对高空抛物、坠物案件涉及的罪名进进行了明确。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高空抛物”正式入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明确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总结
综上,高空抛物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特定情况下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身为公民的我们要充分认识高空抛物的危害,杜绝和制止高空抛物,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中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敏
教育背景:
北京邮电大学 法学硕士
执业领域:
1、公司日常法律事务;
2、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执业经验及成功案例:
●目前作为多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对接人,例如某石油公司、某大型国际酒店、房产中介公司等,多次解答顾问单位法律咨询并提供建议,协助顾问单位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企业规章制度等法律文书;
参与顾问单位项目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为顾问单位生产、经营、管理方面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风险预测及对策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意见等。
●近年来独立参与并处理了多起公司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商事仲裁等案件,主要有某大型石油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某大型国有基金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顺义某民营企业民间借贷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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