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2 期 编号:HDFYZBSC2017142
单位|恒都律师事务所 资本市场事业部
作者|银行与金融专业组 王红月
编辑|曹莉萍
【引言】
日前,一条名为《银行抢滩租赁牌照:浙商银行、九台农商行等成立金融租赁公司》[i]的新闻引起了笔者的注意。2017年初,多家商业银行主导发起的金融租赁公司获批筹建或成立,金融租赁公司的魅力在哪里,竟引起众银行的竞相设立?
【解答】
一、何为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金融租赁公司定义为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金融租赁是与实体经济紧密结合的一种投融资方式,是推动产业创新升级、促进社会投资和经济结构调整的积极力量。我国的金融租赁业务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最初金融租赁业务的目的在于引进国外资本。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在2016年中国金融租赁行业研究报告中显示,我国目前金融租赁企业数量保持稳定地增长,根据银监会数据,截止到2016年三季度末,全国共开业52家金融租赁公司。
二、金融租赁公司的准入条件有哪些
金融租赁公司究其本质,还是公司的一种,因此它的设立应当满足一般公司的设立标准,除此之外,作为特殊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还应当符合以下几条规定:
1、有符合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和发起人;
2、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米;
3、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管;
4、建立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
5、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等。
事实上,并非任何主体都可以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办法”对发起人的类型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图1: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的类型
在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发起人的类型之外,有些情形的存在也会导致上述主体丧失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的资格。例如,公司治理机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核心主业不突出且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等具有对金融租赁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企业均不能作为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
三、金融租赁业务有哪些
“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的业务都要经过银监会的批准,其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还需遵守关于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般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 | 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 |
融资租赁业务 | 发行债券 |
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 资产证券化 |
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 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
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以上定期存款 | 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 |
境外借款 | 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其他经银监会批准的业务 |
表1: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一览表
金融租赁业务作为金融租赁企业的主要业务,是一种以租赁资产为核心,以设备租赁代替融资购买,为企业提供融资的业务类型。金融租赁业务与其他银行信贷业务不同,具有独有的“一二三”模式,即“一个租赁物、两个合同、三个当事人”的结构,具体而言,承租人先选定设备生产商、租赁物,金融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并出租租赁物,与设备生产商签订购买合同,最后由设备生产商直接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
四、监管方式有几种
金融租赁公司经过银监会的批准才可设立,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从法规层面,“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提出了资本充足率、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全部关联度、同业拆借比例等监管指标,银监会可根据需求对上述指标进行适当的调整。
同时,金融租赁公司也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准备金制度;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和制度;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等,通过多种手段控制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风险。
【小结】
近年来,我国金融租赁行业取得长足发展,综合实力显著提升,行业贡献与社会价值逐步体现。但总体上看,金融租赁行业对国民经济的渗透率和行业覆盖率仍然较低,外部环境不够完善,行业竞争力有待提高。应当进一步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创新金融服务,支持产业升级,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有效服务实体经济。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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