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一项基本民族政策,也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对保证国家的统一和民族自治权利有重大的意义。那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怎么来的呢?
中国共产党从马克思主义的原理、原则和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自诞生之日起就主张民族平等,各民族在平等的基础上联合起来,进行反帝反封建的革命,于革命胜利后建立各民族自由联合的国家。1949年6月,新政协筹备会在北平成立。新政协筹备期间,党中央和毛泽东就即将成立的新国家的民族制度是否应与苏联相一致的问题征求一些同志的意见。李维汉经过调查研究,向党中央和毛泽东提出,应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理由是:第一,我国的民族关系与苏联情况不同。十月革命后苏联少数民族约占全国总人口的47%,与俄罗斯民族相差不远。而我国少数民族只占全国总人口的6%,并呈现出“大分散、小聚居”的状态,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往往相互杂居或交错聚居。第二,我国的革命发展情况与苏联不同。列宁、斯大林原来都主张在统一的单一制的国家内实行地方自治和民族区域自治。但从二月革命到十月革命,许多非俄罗斯民族已经分离成不同国家。布尔什维克不得不采取联邦制把各个已经分离的苏维埃模式的国家联合起来,作为走向完全统一的过渡形式。而我国则是各民族在共产党领导下平等联合进行革命,到平等联合建立统一的人民共和国,没有经过民族分离。基于此,李维汉建议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中共中央和毛泽东完全同意李维汉的建议,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在对共同纲领草案的修改中,相应增加了民族政策一章的内容,筹备会常委会同时决定向参加政协会议的代表进行解释。
1949年9月21日至30日,在第一届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各民族代表、各党派团体代表就这一国家结构形式问题进行了认真、严肃的商讨后,确定在中国只能建立单一制的人民共和国。大会一致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第六章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凡各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这就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由来。
(作者为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原研究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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